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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明史-第1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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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减。屯田御史又於额外增本折,屯军益不堪命。万历时,计屯田之数六十

四万四千馀顷,视洪武时亏二十四万九千馀顷,田日减而粮日增,其弊如此。时

则山东巡抚郑汝璧请开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福建巡抚许孚远垦闽海坛山田成,

复请开南日山、澎湖;又言浙江滨海诸山,若陈钱、金塘、补陀、玉环、南麂,

皆可经理。天津巡抚汪应蛟则请於天津兴屯。或留中不下,或不久辄废。熹宗之

世,巡按张慎言复议天津屯田。而御史左光斗命管河通判卢观象大兴水田之利,

太常少卿董应举踵而行之。光斗更於河间、天津设屯学,试骑射,为武生给田百

亩。李继贞巡抚天津,亦力於屯务,然仍岁旱蝗,弗克底成效也。明时,草场颇

多,占夺民业。而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太祖赐勋

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

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指挥没於阵者皆赐公田。勋臣庄佃,多倚威捍禁,帝召

诸臣戒谕之。其后公侯复岁禄,归赐田於官。

仁、宣之世,乞请渐广,大臣亦得请没官庄舍。然宁王权请灌城为庶子耕牧

地,帝赐书,援祖制拒之。至英宗时,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诬

民占,请案治。比案问得实,帝命还之民者非一。乃下诏禁夺民田及奏请畿内地。

然权贵宗室庄田坟茔,或赐或请,不可胜计。御马太监刘顺家人进蓟州草场,进

献由此始。宦官之田,则自尹奉、喜宁始。初,洪熙时,有仁寿宫庄,其后又有

清宁、未央宫庄。天顺三年,以诸王未出阁,供用浩繁,立东宫、德王、秀王庄

田。二王之藩,地仍归官。宪宗即位,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

此始。其后庄田遍郡县。给事中齐庄言:“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

贫民较利。”弗听。弘治二年,户部尚书李敏等以灾异上言:“畿内皇庄有五,

共地万二千八百馀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馀顷。管庄

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稍与分辩,辄被诬奏。

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入骨,灾异所由生。乞革去管庄之人,付小民耕

种,亩徵银三分,充各宫用度。”帝命戒饬庄户。又因御史言,罢仁寿宫庄,还

之草场,且命凡侵牧地者,悉还其旧。

又定制,献地王府者戍边。奉御赵瑄献雄县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

违制,下瑄诏狱。敕诸王辅导官,导王奏请者罪之。然当日奏献不绝,气请亦

愈繁。徽、兴、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馀顷。会昌、建昌、庆云三侯争田,帝

辄赐之。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庄七,其后增至三百馀处。诸王、外戚求请及夺

民田者无算。

世宗初,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言极言皇庄为厉於民。自是正德以来

投献侵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户部尚书孙交造皇庄新册,

额减於旧。帝命核先年顷亩数以闻,改称官地,不复名皇庄,诏所司徵银解部。

然多为宦寺中饱,积逋至数十万以为常。是时,禁勋戚奏讨、奸民投献者,又革

王府所请山场湖陂。德王请齐、汉二庶人所遗东昌、兖州闲田,又请白云等湖,

山东巡抚邵锡按新令却之,语甚切。德王争之数四,帝仍从部议,但存藩封初请

庄田。其后有奏请者不听。

又定,凡公主、国公庄田,世远者存什三。嘉靖三十九年遣御史沈阳清夺隐

冒庄田万六千馀顷。穆宗从御史王廷瞻言,复定世次递减之限:勋臣五世限田二

百顷,戚畹七百顷至七十顷有差。初,世宗时,承天六庄二湖地八千三百馀顷,

领以中官,又听校舍兼并,增八百八十顷,分为十二庄。至是始领之有司,兼并

者还民。又著令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皇亲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勋臣例。虽请

乞不乏,而赐额有定,徵收有制,民害少衰止。

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潞王、寿阳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

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至四万顷。群臣力争,乃减其半。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徵税,

旁午於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

骚然。给事中官应震、姚宗文等屡疏谏,皆不报。时复更定勋戚庄田世次递减法,

视旧制稍宽。其后应议减者,辄奉诏姑留,不能革也。熹宗时,桂、惠、瑞三王

及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而魏忠贤一门,横赐尤甚。盖中叶以后,

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

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

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

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

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

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

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

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弘

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

绵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

曰改科绢,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曰

税钞,曰原额小绢,曰币帛绢,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秋粮曰米,曰租钞,

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曰粗租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

牛租米谷,曰地亩棉花绒,曰枣子易米,曰枣株课米,曰课程苎麻折米,曰棉布,

曰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

次之。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

惟不及川、广、云、贵,馀各视其地产。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

上倍之。麻亩徵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不种

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

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疋,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

疋,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人粟者听。十七年,云南以

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於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

谓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储存粮,二年外并收折色,惟

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粟。三十年谕户部曰:“行人高稹言,陕西困逋

赋。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

银等物,著为令。”於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

二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

帝曰:“折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赋重若此,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哉。金、

银每两折米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馀从所议。”

永乐中,既得交阯,以绢,漆,苏木,翠羽,纸扇,沉、速、安息诸香代租

赋。广东琼州黎人、肇庆瑶人内附,输赋比内地。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丝

钞等二千馀万。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

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虽岁贡

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用银,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

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於南畿、浙江、

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

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祖尝折纳

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

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馀万石,折银百万馀两,入内承

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於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

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

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

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

其赋,亩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

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

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时苏州一府,秋

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馀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

埒,其重犹如此。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

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成祖尽革

建文政,浙西之赋复重。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

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

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后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十分

取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乎。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也。仁和、

海宁、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顷,逮今十有馀年,犹征其租。田没於海,

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视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海水

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之患,而细民获安生矣。”帝命部议行之。宣德

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

者减十之三。著为令。”於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馀

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

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

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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