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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8章

小说: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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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凯美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夏菊,因同事丢了100元而遭该公司经理的搜身。
    2006年10月16日,无锡市九龙公交公司接到举报说有人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营业款,于是该公司便组织相关人员对33名点钞员进行了搜身。
    2009年2月20日,雀巢咖啡厂接到举报,有人在生产线上偷了咖啡。于是,管理人员和保安一起把正在作业的几名临时员工叫到更衣室,让她们把工衣在保安面前脱下来以示清白,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几名临时员工就在保安的监视下将衣服脱了,但该厂管理者却并未在临时员工身上搜出任何东西。
    在法治社会中,竟会一次又一次发生着这些与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事情。因丢东西进而搜查员工的身体,仿佛成了一些人光明正大的妨害职工人身自由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公民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为自己所有,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如果公民一旦失去了人身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有关职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职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2003年11月18日,家住广州白云区的程某到某蔬菜批发市场买菜,支付了一张面额为100元的纸币,卖菜老板张某看钱后,怀疑是假钱,要求程某重新换一张。程某又重新给了张某100元,张某“找钱”后,立即向批发市场的保安人员举报程某使用假币。
    随后,保安人员将程某带到市场值班室进行调查。保安人员要求程某把夹克脱下来,接着又把程某裤子口袋全部翻过来。由于没有发现假钞,他们又命令程某把裤子脱掉。程某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侮辱,拒绝脱裤子。但令程某没想到的是,几个保安人员按住程某,强行脱下了程某的裤子进行搜查。接着,几个保安人员又将程某的鞋子、袜子反复检查,最终也没有搜到假钱。
    随后,程某将市场告上法院。称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均被侵害,要求市场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68元等,并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市场保安人员的行为不仅非法限制程某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侵害了程某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判决市场方赔偿程某精神损失赔偿等费用723元。
    虽然程某维权成功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像程某一样正在承受着被搜身的命运的人。尤其是屡屡发生的职工被搜身事件不免让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现状担忧,尤其是当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利与某些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的权利便往往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下被忽略。对企业来说,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企业绝不应以企业利益的名义影响职工权利的实现。
    但愿此类搜身的侵权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法律课堂: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认为只有搜身才是证明自己清白的唯一办法,也正是这种想法才使得搜身者肆无忌惮。殊不知,此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触犯了我国刑法。作为公民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人身自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如果真的丢了东西,单位的任何一个领导都没有权利对自己进行搜身,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及时报警,交给警方来处理。如果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他人侵犯了,一定要寻求有效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决对“咸猪手”说不——性骚扰
    北京市一项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
    小马是某大学一年级新生,长得很漂亮。一天她骑车经过学校附近电信大楼时,一名衣衫破旧的男子骑车从她的右边超了上来,突然伸手抓向她的胸部。
    小马大吃一惊,扭脸看到这名黑瘦的男子正用猥亵的表情盯着自己,然后吹着口哨向马路右边拐去。
    被吓到的小马惶然地继续往前骑,没想到到了下一个路口,刚才那名男子突然又从右边冒了出来,并伸手猛捏了一下小马的胸部,还露出坏笑。气愤的小马惊叫一声:“流氓!”听到小马的呼叫,该男子惊慌失措地蹬车跑了。随后,气愤的小马报了警。
    无独有偶,常挤公交车的刘女士这两天很心烦。因为就在同一天她竟然遭到了两次性骚扰。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粗壮的中年男子在人群里故意在刘女士身后蹭来蹭去,被她躲过了。在刘女士乘坐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足勇气大声叫喊起来,那名男子遭到全车人的斥责,慌忙推开两名乘客逃下车去了……
    虽然性骚扰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但人们对它的认识却并不清晰。有人觉得对漂亮姑娘吹个口哨顶多算是开玩笑,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有人遇到暴露癖者会大呼“性骚扰”,但对自己常常随手转发的黄色笑话短信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感情交流方式。其实,这些都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的,而后性骚扰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词汇之一。那究竟性骚扰是如何定义的呢?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目前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形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他人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在公共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以前在人们的印象中,性骚扰是一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陌生人之间的行为。但从2002年武汉何女士状告老板欲行不轨,2003年北京姑娘雷蔓对老板的性骚扰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再到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都显示出,性骚扰在发生地点、表现方式上有了很大变化。
    性骚扰,这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既包含法律的约束,又包含道德的考量。长期以来,禁止性骚扰并未被纳入法律话语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相关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正案为性骚扰立法,不仅使惩治性骚扰有了法律依据,也对性骚扰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文明程度的提升,标志着性骚扰成为受法律制约的行为。
    法律课堂:
    外出时,尤其是女性特别是年轻女学生,应注意自我保护,在乘坐公交车时不要穿得太过暴露,遇到有人企图性骚扰,最好马上躲开,必要时要大声警告和奋力反抗,并向周围群众求助或拨打110报警,而不要一味隐忍,助长了对方的嚣张气焰。
    每个人都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的法律规定。
    刘某高中毕业后在A市开了一家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刘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2008年六个月中,刘某取得的收入如下:餐馆营业收入8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2。4万元;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分得利润为2万元;每月工资收入0。5万元。
    刘某六个月中共收入15400元,上缴各种税费31040元。
    在我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经营,或者从事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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