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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元史-第2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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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者,处死。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诸造蛊毒中人者,处死。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迟处死,仍没其家产。其同

居家口,虽不知情,并徙远方。已行而不曾杀人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

杖一百七,徒三年。谋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

捕获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奸非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

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

减一等,妇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减奸罪三等,止理见发之家,私和者减

四等。诸指奸不坐。诸无夫妇人有孕,称与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妇。诸宿

卫士与宫女奸者,出军。诸翁欺奸男妇,已成者处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归

宗。和奸者皆处死。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

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妇告

或翁告同。若男妇告翁强奸已成,却问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

七,归宗。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妇及其

夫异居当差,虽会赦,仍异居。诸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杖一百

七,从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官。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

远,奸妇从夫所欲。诸嫂寡守志,叔强奸者,杖九十七。诸与同居侄妇奸,各杖

一百七,有官者除名。诸强奸侄妇未成者,杖一百七。诸与兄弟之女奸,皆处死;

与从兄弟之女奸,减一等;与族兄弟之女奸,减二等。诸居父母丧欺奸父妾者,

各杖九十七,妇人归宗。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妇人听其夫嫁卖。诸因奸偷

递家财,止以奸论。诸雇人之妻为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因又

与杀其夫者,皆处死。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诸奸不理首原。诸奸生男女,

男随父,女随母。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断后并勒还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

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

赎。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

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诸职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禄人犯者同。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

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

降二等杂职叙,记过。诸职官强奸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职官因

奸,买部民妾,奸非奸所捕获,止以买部民妾论,笞三十七,解职别叙。诸监临

官与所监临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诸职官与倡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

杖七十七,罢职不叙。诸监临令人奸污所部寡妇者,杖八十七,除名。诸蛮夷官

擅以籍没妇人为妻者,杖八十七,罢职记过,妇人笞四十七。

诸主奸奴妻者,不坐。诸奴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

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

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父收管,为良改嫁。诸奴奸主女者,处死。诸以傔

从与命妇奸,以命妇从奸夫逃者,皆处死。诸强奸主妻者,处死。诸奴与主妾奸

者,各杖九十七。诸良民窃奴婢生子,子随母还主,奴窃良民生子,子随母为良,

仍异籍当差。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诸夫受财,纵妻为倡者,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若夫受财,勒

妻妾为倡者,妻量情论罪。诸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

奸妇归其夫。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与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

离之。诸婿诬妻父与女奸者,杖九十七,妻离之。诸夫指奸而弃其妻,所指奸夫

辄停妻而娶之者,两离之。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征烧埋银。诸因奸杀其本

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诸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

死同,依例结案。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同

谋者如常法。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诸与无夫妇奸,约为妻,却殴死

正妻者,处死。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处死。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

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

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诸奸夫杀死奸妇者,与故杀常人

同。诸求奸不从,殴死其妇,以强盗持仗杀人论。诸两奸夫与一奸妇皆有宿约,

其先至者因斗杀其后至者,以故杀论。

○盗贼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

俱发,从其重得论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

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

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诸评盗赃者,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其

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

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

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诸盗未发

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

犯,不在原免之例。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

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

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

结。

诸强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

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不持仗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

者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

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

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

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

等,罪止徒三年。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

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

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

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

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

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

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

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诸强盗

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诸以药迷瞀

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

事主,并以强盗论。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科断。

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

帛以旌之。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

减一等。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守库军,但

盗库中财物者,处死,会赦者仍刺之。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物者,处死。诸

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出库者,杖一百七。监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诸盗

印钞库钞者,处死。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盗库

藏钱物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诸烧钞库合干检钞行人,辄盗昏钞出库分使者,

刺断。诸盗局院官物,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诸工匠已关出库

物料,成造及额余外,不曾还官,因盗出局者,断罪,免刺。诸盗已到仓官粮,

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刺。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

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买卷人笞四十七。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凌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诸图财杀死他人奴婢,即以图财

杀人论。诸奴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奴而取其财,即以强盗杀人论。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

家属征烧埋银。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

刺配。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

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诸事主杀死盗者,不坐。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诸被胁众上盗,至盗所,复逃去,

不以为从论。诸窃盗赃不满贯,断罪,免刺。诸子为盗,父杀之,不坐。诸为盗,

初经刺断,再犯奸私,止以奸为坐,不以为盗再犯论。诸奴婢数为盗,应识过于

门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书于其主之门。诸被诱胁上盗,不曾分赃,而容隐不

首者,杖六十七,免刺。诸先盗亲属财,免刺,再盗他人财,止作初犯论。诸先

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二事俱发,以诱奸为重,杖从奸,刺从盗。诸瘖哑

为盗,不论瘖哑。诸诈称搜税,拦头剽夺行李财物者,以盗论,刺断,充警迹人。

诸盗米粮,非因饥馑者,仍刺断。诸盗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者,断罪,免刺。

诸事主及盗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盗钱物头匹、倍赃等,没官。诸窃盗应徒,若

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

发遣居役。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

刺配及征倍赃。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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