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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元史-第2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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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女归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

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

没官。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

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

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诸转嫁已归未成婚男妇者,杖六十七,妇归宗,聘财没

官。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不坐,妇人归宗。

诸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复受财转嫁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财没官,妾归宗,有官

者罢之。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诸典

卖佃户者,禁。佃户嫁娶,从其父母。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

之。虽出道,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

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

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

主女者,处死。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七十七,受者

笞五十七。诸受财强嫁所监临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财没官,妻还

前夫。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娶良家女为妻,以为奴婢卖之者,

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

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

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诸弃妻改嫁,

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

离者不坐。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诸妇人背

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诸卖买良人为倡,卖主买主同罪,

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良家

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倡优亲属,愿为倡者听。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

罪,倡放为良。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

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其妻妾随时自首者,

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货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

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

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三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同私盐法。

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失觉察者,邻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贾贩盐,

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

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犯私盐及犯罪断

后,发盐场充盐夫,带鐐居役,役满放还。诸给散煎盐灶户工本,官吏通同克减

者,计赃论罪。诸大都南北两城关厢,设立盐局,官为发卖,其余州县乡村并听

盐商兴贩。诸卖盐局官、煎盐灶户、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硷者,笞

五十七。诸蒙古人私煮盐者,依常法。诸犯私盐,会赦,家产未入官者,革拨。

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

不论巨细,科全罪。诸转买私盐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断没之令。诸捕获私盐,

止理见发之家,勿听攀指平民。有榷货,无犯人,以榷货解官;无榷货,有犯人,

勿问。诸巡捕私盐,非承告报明白,不得辄入人家搜检。诸犯私盐,被获拒捕者,

断罪流远,因而伤人者处死。诸巡盐军官,辄受财脱放盐徒者,以枉法计赃论罪,

夺所佩符及所受命,罢职不叙。

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随处验引发卖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

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

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应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

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

验去处不批验者,杖七十。其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诸私茶,非私自

入山采者,不从断没法。

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

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称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出铜之地,民间敢私炼者禁之。

诸铁法,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杖六十,钱没官,内一半折价付告人

充赏。伪造铁引者,同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付告人。监临正官禁治

私铁不严,致有私铁生发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别议黜降。客旅赴

冶支铁引后,不批月日出给,引铁不相随,引外夹带,铁没官。铁已卖,十日内

不赴有司批纳引目,笞四十;因而转用,同私铁法。凡私铁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

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

以私铁论。

诸卫辉等处贩卖私竹者,竹及价钱并没官,首告得实者,于没官物约量给赏。

犯界私卖者,减私竹罪一等。若民间住宅内外并阑槛竹不成亩,本主自用外货卖

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严者罪之,仍于解由内开写。

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有首告者,

于没官物内一半给赏。诸蒙古、汉军辄酝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诸犯禁饮私酒

者,笞三十七。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

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

不吊引,同匿税法。诸办课官,估物收税而辄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监临官吏辄

于税课务求索什物者,以盗官物论,取与同坐。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

分中取一,辄冒估直,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税者,

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加体察。诸在城及乡村有市集之处,课税有常法。其在

城税务官吏,辄于乡村妄执经过商贾匿税者,禁之。诸办课官,侵用增余税课者,

以不枉法赃论罪。诸职官,印契不纳税钱者,计应纳税钱,以不枉法论。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

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

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诸市舶司于回帆物内,三十分抽税

一分,辄以非理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诸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

每大船一,带柴水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夹带,

即同私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并没官,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公验内批写物货不

实,及转变渗泄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财物没官;舶司官吏容隐,断罪不

叙。诸番国遣使奉贡,仍具贡物,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带,不与抽分者,以漏

舶论。诸海门镇守军官,辄与番邦回舶头目等人,通情渗泄舶货者,杖一百七,

除名不叙。诸中卖宝货,耗蠹国财者,禁之。诸云南行使法,官司商贾辄

以他入境者,禁之。

○大恶

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处死,和者流。诸潜谋反乱

者处死,宅主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同罪,内能悔过自首者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

者官之。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凌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

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诸父谋反,子异籍

不坐。诸谋反事觉,捕治得实,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诸匿反叛不首者,

处死。诸妖言惑众,啸聚为乱,为首及同谋者处死,没入其家;为所诱惑相连而

起者,杖一百七。诸假托神异,狂谋犯上者,处死。诸乱言犯上者处死,仍没其

家。诸指斥乘舆者,非特恩,必坐之。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

诸职官辄指斥诏旨乱言者,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因风狂者处死。诸醉后殴其父母,

父母无他子,告乞免死养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诸子弑其继母者,与嫡母

同。诸部内有犯恶逆,而邻佑、社长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问,皆罪之。诸子

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处死。诸谋

杀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恶逆论。诸挟仇殴死义父,及杀伤幸获生免者,皆处死。

诸图财杀伤义母者,处死。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

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

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

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

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诸妇殴舅姑者,处死。诸因奸殴死其夫及其舅姑

者,凌迟处死。诸弟杀其兄者,处死。诸父子同谋杀其兄,欲图其财而收其嫂者,

父子并凌迟处死。诸兄因争,殴其弟,弟还殴其兄,邂逅致死,会赦,仍以故杀

论。诸嫂叔争,杀死其嫂者,处死。诸因争虐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诸因争

移怒,戳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远。诸挟仇殴死其伯叔母者,处死。诸

因争兄弟同谋殴死诸父者,皆处死。诸挟仇故杀其从父,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

同。诸妻因争杀其夫者,处死。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处死。诸

妻杀伤其夫,幸获生免者,同杀死论。诸婿因醉杀其妇翁,偶获生免者,罪与已

死同。

诸奴杀伤本主者,处死。诸奴诟詈其主不逊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满

日归其主。诸奴故杀其主者,凌迟处死。诸奴殴死主婿者,处死。

诸挟仇杀伤人一家,俱获生免者,与已死同。其同谋悔过不至者,减等论。

诸以奸尽杀其母党一家者,凌迟处死。诸兄挟仇,与子同谋杀其弟一家者,皆处

死。

诸支解人,煮以为食者,以不道论,虽瘐死,仍征烧埋银给苦主。诸魇魅大

臣者,处死。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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