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叉电子书 > 其他电子书 > 经济学林论剑 >

第11章

经济学林论剑-第11章

小说: 经济学林论剑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呢?我们必须从经济学最普通的一个原理讲起,这个原理叫木桶原理。什么叫木桶原理呢?一个木头桶是由许多块木板条组成的,假定这些木板条长短不一样,有高有矮,试问这个桶能装多少水啊?不取决于最长的板子,也不取决于各块板子的市场长度,而取决于最短的板子,最矮的板子这么高,装水就只装这么多,其他的水全流走了,所以木桶原理就叫矮线决定原则。例如:假定电力部门是最弱的环节,经济能发展多快,决定于电力,假定交通运输是最弱的环节,经济能发展多快,取决于交通运输,那该怎么办呢?经济学家提出了两个办法:1。把长板子锯一块下来订在短板子上面,装的水就多了,这叫以长线补短线,或者叫做生产要素的替代。2。把桶拆下放在地上,利用这些板子再组装一个新的桶子,周围长短一样,装的水一定多了,这叫资产的重组。
不仅厉以宁教授,在当前经济学界或者管理学界,学者们经常引用“木桶原理”或者“木桶理论”。譬如,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益生说:“县域经济不应受行政区划限制,发展切不可‘画地为牢’,要用开放的眼光看待县域经济,更不能泛泛而谈自身发展。要懂得自己最缺的经济要素是什么,要深刻领会经济学的‘木桶理论’。”(《福建日报》,2004年1月23日)黑龙江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主任李长林也认同“木桶原理”,他说:“商家无时无刻不在寻找自身最短的那块,以便取长补短,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生活报》;2003年2月18日)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任华民说:“我最近在浙江、江苏看到一个现象,企业现在一个星期只有3天多一点的开工率,还有两天要拉电,那电力供应肯定是个缺口了。按照木桶原理来看,能源肯定是个瓶颈。从这个角度来讲,和能源的增长相比较,我们的经济增长肯定是过快了。”(《理财周刊》,2004年7月1日)
“木桶原理”或“木桶效应”,被厉以宁等经济学家认为是管理学或者经济学的一个“著名原理”。但是,我手头的英文原版及翻译的管理学和经济学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到这个“原理”。看到厉以宁等经济学家讲述“木桶原理”,我意识到,有必要对这个所谓的原理进行深入分析。
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木桶原理”。装水用的铁桶或者塑料桶,大家肯定熟悉。但是,木桶,对于在城市里长大的人士而言,是很陌生的。我生长在农村,对木桶还是熟悉的。农村吃水都是用木桶从离家比较远的河里或其他水源挑回。所用容器——木桶,一般由大约5块木板组成,每块木板一般长,底部宽,上部窄。木板都是用刨子刨成向内凹的状态,然后,安装一个木质的底,将这些木板用木钉钉在一起。桶的外周身用铁丝捆绑三道:桶口一道,桶腰一道,桶底一道。
按照厉以宁等先生所介绍的“木桶原理”:如果构造桶的这些木板,有一块比其他的短,则装水的时候,容量取决于最短的这块木板。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很有道理。是啊,水是液体,在重力(地球引力)的作用下,如果容器不能把它封闭地包容起来,必然流向位置相对低的地方。所以,如果木桶的某块木板比其他的短,水只能装到短木板的位置;再多一点,就溢出去了。
实践中,没有人在做木桶的时候用长短不一的木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桶。抛开“就事论事”的判断,从“木桶原理”的解释力看,很难让人信服。
其一,效果往往不是由最短“木板”决定的。比如说,一个公司的100名员工中,大学学历占99%,一个是小学文化,按照“木桶原理”,公司的经营效果是否就取决于这个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显然不是。现实中,这个文化程度最低的很可能就是公司的掌舵人(老板)。
其二,从经济增长方面看,决定因素往往较多,如投资、人力资本、技术、制度等。一般情况下,我们很难说哪个因素最重要。如果一定要判断哪个是最短的“木板”,我想问的是,这个“木板”是怎么确定的?你怎么知道或判断其他某个因素不是“最短”的?而且,不同时期,这些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同。如美国,当前对经济增长影响比较大的是劳动力,而中国却是资本。
其三,世界上没有能力完全相同的人,或者因为先天因素,或者因为后天环境,每个人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每个人都有优点和不足,那么,人与人之间利用比较优势进行交换或合作,将使双方都达到有利状态,效率是最高的。这就是比较优势原理。




质疑“木桶原理”(2)



比较优势原理很早就在实践中应用了。“田忌赛马”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田忌的三匹马跟齐威王的三匹马比赛,屡赛屡败。孙膑经过观察发现,田忌的上等马比齐威王的二等马好,田忌的中等马比齐威王的下等马好。于是,后来比赛时,田忌用自己的下等马同齐威王的上等马比赛,用自己的上等马同齐威王的二等马比,用
自己的二等马同齐威王的三等马比。结果,田忌三局两胜。在国际贸易上,比较优势理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假如有两个国家,它们生产食品和衣服的成本如下:国家甲生产食品的成本为1美元,生产衣服的成本为3美元;国家乙生产食品的成本为2美元,生产衣服的成本为4美元。李嘉图的论证是,尽管国家乙生产食品和衣服的成本都比国家甲高,但它用衣服交换国家甲的食品是值得的。因为在这两个国家中,食品与衣服的相对比率是不同的。在国家甲中,l单位衣服可以换3单位的食品,而在国家乙中,1单位衣服仅可以换2单位食品。国家乙中的人即使以3美元的价格,在国家甲出售成本为4美元的衣服,但在尔后却可以1美元的价格在国家甲购买粮食,这样,1单位衣服就可以换回3单位粮食,比在国内多换回了1单位粮食。反过来,这项交易对国家甲的人也是有好处的。
需要提醒的是,与其他任何理论一样,比较优势理论的运用,必须考虑一些现实经济中的约束条件。
2004年12月12日




“无关紧要”的格雷欣法则(1)



“无关紧要”的格雷欣法则——兼评叶航、张五常之争
“柠檬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劣币驱逐良币不同,前者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买卖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而后者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良币用以他途以套利,使得良币外流。在信用货币的今天,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
关于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格雷欣法则),我在《似是而非的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国际金融报》,2002年10月31日)一文中进行考证、分析后认为,这种现象在铸币时代的双本位制度下存在,但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极少出现。然而最近,这个定律引起了争论。
张五常先生在《荒谬的“定律”》中说:“在有优、劣金币的情况下,购物而要付出金币的当然想使用劣币。问题是,卖物而收币的人可不是傻瓜,怎会不见劣币而敬而远之?卖物者是愿意收劣币的,但物品的价格必定要提高,借以补偿劣币之所不值;另一方面,以良币购物,价格就较便宜。”
浙江大学的叶航教授,在2004年写了一篇题为《五常之谬》的文章。叶航先生说,张五常的疑问正是“格雷欣”之所以成为“定律”的关节。叶航先生还强调说,“我说过了,这是一篇我不想写的文章。这类文章多了难免造成‘审美疲劳’,而且会落下个‘为人不厚道’的印象。”
我认为,张五常彻底否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符合史实。叶航坚决维护劣币驱逐良币定律,也不符合现实。顺便提一句,当前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接受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有的学者甚至将这个定律进行了推广应用,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跃生在一篇标题为《为什么好人总是吃亏——漫谈“劣币驱逐良币原则”》的文章中说:“社会生活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比比皆是:挤车的人总能捷足先登,排队的人总也上不了车;大锅饭盛行的单位,年轻力强水平高的人都另谋高就去了,老弱病残和平庸之辈留了下来;不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人只能吃苦受穷,就算你独善其身,也会成为异己分子被排除出局……”
劣币驱逐良币定律,也称格雷欣法则(Gresham’sLaw),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定义,它指的是在双本位货币制度下,如果称币值(重量或成色)高的货币为良币,币值低的货币为劣币,则二者并行流通时,良币功能将转化为收藏而退出流通领域,流通领域充斥的将是劣币。至于“Gresham’sLaw”是否应当翻译为“格雷欣法则”,值得斟酌。一般地,“法则”对应的英文单词是“principle”或“theorem”。“principle”指的是基本的真理、法则或论断;“theorem”指的是可证明为真或被假设为真的想法。“Law”指的是一种规律,即基于一致的经验和结果之上的总结。也许,将“Gresham’sLaw”译为“格雷欣规律”更为准确。为避免混乱,本文沿用传统译法。
当前,国内外大多数的教科书或经济学家认为该法则最早是由英国的格雷欣于1559年提出的,故以其名来命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511页的一个注脚中写道:“实际上早在格雷欣之前的许多著作就已经提到了这条所谓的‘定律’,鉴于该定律无关紧要,我们对谁先谁后的问题不感兴趣。”显然,他对这个定律持否定态度。张五常说,“不明白为什么葛氏的显浅的错,要等四百多年才由我指出来。”这显然是自我夸耀。除了熊彼特,哈耶克也在张五常之前指出“格雷欣法则”是错误的,见哈耶克所著《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第六节《关于格雷欣法则的错误认识》。至于叶航批评张五常的“如果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凭什么对前人的观察横加指责”,显然是对经济学说史的不了解,叶航也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献”。如果说张五常否定劣币驱逐良币定律而判定“张五常竟然如此大失水准”,那么,可否说熊彼特和哈耶克也是“大失水准”?显然不能如此匆忙下定论。
熊彼特说这个定律“无关紧要”而“对谁先谁后的问题不感兴趣”,但我觉得有简要追溯的必要,因为人们对此“定律”存在的误解太多。
据英国学者李约瑟考证,在格雷欣之前,提出日心说的哥白尼就写过一篇题为《论铸币》的文章,论述了“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我的研究则发现,在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西汉的贾谊曾指出“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的事实,这里的“奸钱”指的就是劣币,“正钱”指的是良币。而唐代的刘晏于760年认为可以运用该规律,采取以毒攻毒的方式,将乾元大钱的法定价值贬到它的实际价值以下,从而迫使劣币退出流通界,唤出良币。刘晏的思想显然比格雷欣深刻。
可见,“格雷欣法则”源于对金本位制度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描述,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这种现象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
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套利的问题(广义的套利是指投资者同时或相对同时、同数量或相似数量的任何相反方向的投机操作行为),就是货币在某些方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