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第11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撰文字人少,命尚书省访有文采者勾取权试之。
凡司天台学生,女直二十六人,汉人五十人,听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
下试补。又三年一次,选草泽人试补。其试之制,以《宣明历》试推步,及《婚
书》、《地理新书》试合婚、安葬,并《易》筮法,六壬课、三命五星之术。凡
医学十科,大兴府学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节镇十六人,防御州十人,
每月试疑难,以所对优劣加惩劝,三年一次试诸太医,虽不系学生,亦听试补。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文武选
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
呈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
谓之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
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
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
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
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自进士、举人、劳效、荫袭、恩例之外,入
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
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
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
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
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凡官资以三十月为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周岁
为满,防御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则以五十月、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司天、
太医、内侍官皆至四品止。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谓之随朝,随朝则
每考升职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为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为边升。凡院
务监当差使则皆从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
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
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
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
有当历之名职。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
渝焉。
凡门荫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二年,定荫叙法,
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荫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皇家袒免
以上亲,就荫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当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当
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
用荫。自余有勤劳者,赏赐而已。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荫及取荫官罪赏格。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
并听如太医例荫。其制,凡正班,荫亦正班;杂班,荫杂班。明昌元年,以上封
事者乞六品官添荫,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荫,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中,七
品用荫,方限以数。当是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
各七阶,许荫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荫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
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旧为九阶,亦荫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阶,方荫二人,
其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荫。乞依旧格,五品以上增荫一名,六品荫
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旧为格。”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荫兄弟侄,盖所以崇孝
悌也。而新格禁之,遂听让荫。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至四品。如非
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许用荫,以本人见允承应,难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
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
者听荫一名,止一子者则不须习即荫。
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
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
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
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
品而上皆增一人。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孙兄
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
换文武官者,荫一人。
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
(从八品)。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推
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北选,初军判、簿、尉,二
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格,上甲者
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
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
回呈省。
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八定格,历五年任令即呈省。十三年,制
第二任权注下令。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
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
将仕郎。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
与外除。十九年,命本贯察其行止美恶。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二十二
年,敕进士授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
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复诏令后及第人,策试中者
初任即升之。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
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者,上甲,
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
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
外除。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
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
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
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
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
三中令,四,五上令。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罢勘会状元行止之制。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泰和格,
诸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诸词赋、
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贞祐三
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六年,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
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旧制,
《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
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大定二十八年始复设是科,每举专主一经。
女直进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
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余各迁两重。
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
军防判,第五任下令。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二十
八年,添试论。后皆依汉人格。
宏词,上等迁两官,次等迁一官,临时取旨授之。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
敕今后凡五次御帘进士,可一试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谓之恩榜。女
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明昌元年,
敕四举终场,亦同五举恩例,直赴御试。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
榜迁转。两次终场,全免差使。第六任与县令,依本格迁官,如一次终场,初入
仕则一除一差。其余并依本门户,仍使应二举,然后入仕。每举放四十人。凡恩
例补荫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
宗室女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
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
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七、八下
令,九中令,十上令。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
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
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
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三年制,
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
已十年关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余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
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诸科人仕至
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
同此。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余
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二十八
年,减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六年,
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
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
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
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