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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金史-第1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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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

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

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三年八

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

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

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承安元年,尚书省奏:

“是年九月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

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

户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

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

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

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三年九

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

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

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泰和二年闰十

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

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

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

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

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

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

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五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

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

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

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

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

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

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

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

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

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货二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

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

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

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

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

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太宗天会九年五月,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熙宗天眷十四年,罢来流、混

同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

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

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

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两猛安民户不自耕垦,及伐桑枣为薪鬻之,

命大兴少尹完颜让巡察。十年四月,禁侵耕围场地。十一年,谓侍臣曰:“往岁,

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无牧地。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

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毋致失业。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

朕必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毋隐。”十三年,敕有司:“每岁遣官劝猛

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十七年六

月,刑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

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

付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

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

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贪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

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

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臣奏:“官

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

能告者有赏。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见

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

断。

十二月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

为无主地,租佃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

业。”因诏括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不当,如皇后

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

地,复有幸免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二十年四月,以行

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勿租与民耕种。又诏故太保阿

里先於山东路拨地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之地入官。

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

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二十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

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

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凶吉之礼,更当委官

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

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咸平、临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农务,各安

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获否?”左丞守道对曰:“闻皆自耕,岁用

亦足。”上曰:“彼地肥美,异于他处,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赈之。”三月,陈

言者言,豪强之家多占夺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又闻山西

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

地,何以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贫民。”省臣又奏:

“椿年子猛安参谋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忠孙长寿等,亲属计七十余家,所占地

三千余顷。”上曰:“至秋,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余皆拘入官。山后招讨

司所括者,亦当同此也。”又谓宰臣曰:“山东路所括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人

户,复有籍官闲地,依元数还民,仍免租税。”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

府平、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税租。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

俟稔岁征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

以来粜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又曰:“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

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或种而不耘,听其荒芜者。自今皆令

阅实各户人力,可耨几顷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如惰农饮

酒,劝农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并都管,各以等第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

迁赏。”七月,上谓宰臣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纳旧地,

岂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山东刷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户,复有余

地,当以还民而免是岁之租。”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上谓梁肃曰:

“朕尝以此问卿,卿不以言。此虽称民地,然皆无明据,括为官地有何不可?”

又曰:“黄河已移故道,梁山泺水退,地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尝恣意

种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惧征其租,逃者甚众。若征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

罪论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可免其征,赦其罪,别以官地给之。”

御史台奏:“大名、济州因刷梁山泺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复召宰臣曰:

“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刷问。有公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

十月,复与张仲愈论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垅无一苗者。上曰:

“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

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从大兴少尹王修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

谋克四十,受租百姓无罪。又命招复梁山泺流民,官给以田。时人户有执契据指

坟垅为验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刺史奚晦招之,复遣安肃州刺史张国基验实给

之,如已拨系猛安,则偿以官田。上曰:“工部尚书张九思执强不通,向遣刷官

田,凡犯秦、汉以来名称,如长城、燕子城之类者,皆以为官田。此田百姓为己

业不知几百年矣,所见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赵王永中等四王府冒占

官田,罪其各府长史府掾,及安次,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怀柔六县官,皆

罚赎有差。

九月,遣刑部尚书移剌慥于山东路猛安内摘八谋克民,徙于河北东路酬斡、

青狗儿两猛安旧居之地,无牛者官给之。河间宗室未徙者令尽徙于平州,无力者

官津发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尝令俟丰年则括籍官地,至是岁,省臣复以为奏,

上曰:“本为新徙四猛安贫穷,须刷官田与之,若张仲愈等所拟条约太刻,但以

民初无得地之由,自抚定后未尝输税,妄通为己业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

可为酬直。且先令猛安谋克人户,随宜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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