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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旧唐书-第1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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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举事。余如常式。

膳部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膳大夫,咸亨复也。)员外郎一员,

(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郎中、员外郎之职,掌邦之祭器、牲豆、酒膳,辨其品数,及藏冰食料之事。

主客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隋曰司蕃郎,武德改主客郎中,龙朔为司蕃大

夫,咸亨复。)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四

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二王后及诸蕃朝聘之事。二

王之后,酅公、介公。凡四蕃之国。经朝贡之后,自相诛绝,及有罪灭者,盖

三百余国。今所存者,七十余蕃。其朝贡之仪,享宴之数,高下之等,往来之命,

皆载于鸿胪之职焉。

兵部尚书一员,(正三品。南朝谓之五兵尚书,隋曰兵部尚书。龙朔改为司

戎太常伯,咸亨复。)侍郎二员。(正四品下。龙朔为司戎少常伯,咸亨复。)

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武官选授及地图与甲仗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兵部,

二曰职方,三曰驾部,四曰库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官之事,由

于所属,咸质正焉。凡选授之制,每岁集于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以上旬,千里之

内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书、侍郎分为三铨。(尚书为中铨,侍郎分东西。)

凡试能有五,(五谓长垛、马步射、马枪、步射、应对。互有优长,即可取之。)

较异有三。(三谓骁勇、材艺及可为统领之用也。)审其功能,而定其留放,所

以录才艺、备军国、辨虚冒、叙勋劳也。然后据其资劳,量为注拟。(五品已上

送中书门下,六品已下量资注定。其在军镇要籍,不得赴选,委节度使铨试其等

第申省。)凡官阶注拟团甲进甲,皆如吏部之制。凡大选,终于季春之月,所以

约资叙之浅深,审才略之优劣,军国之用在焉。

郎中二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戎大夫,咸亨复也。)员外郎二人,(从

六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令史三十人,书令史六十人,亭长八人,

掌固十二人。郎中一员掌判帐及天下武官之阶品,卫府之名数。凡叙阶有二十九。

将军之阶。(具于叙目。)凡叙阶之法,一如文散官之制。凡天下之府,五百九

十有四,有上中下,并载于诸卫之职。凡应宿卫官,各从番第。凡千牛备身左右

及太子千牛备身,皆取三品已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仪容端正,武艺可称

者充。五考,本司随文武简试听选。(四品,谓诸司侍郎、左右庶子也。)凡殿

中省进马,取左右卫三卫及高荫,简仪容可观者补充,简试同千牛例。仆寺进马,

亦如之。五品已下、七品已上,五年,多至八年,年满简送吏部。不第者,如初。

无文,听以武选。凡左右卫亲卫、勋卫、翊卫,及左右率府亲勋翊卫,及诸卫之

翊卫,通谓之三卫。择其资荫高者,为亲卫,其次者,为勋卫及率府之亲卫,又

次者,为翊卫及率府之勋卫,又次者,为诸卫及率府之翊卫,又次者,为亲王府

之执仗乘。量远迩以定其番第。应补之人,周亲已上有犯刑戮者,配令兵部上下。

凡诸卫及率府三卫,贯京兆、河南、蒲、同、华、岐、陕、怀、汝、郑等州,皆

令番上。余州皆纳资。凡左右卫之三卫,分为五仗。凡王公已下,皆有亲事帐内,

限年十八已下,举诸州率万人以充之。皆限十周年,则听其简试。文理高者送吏

部,其余留本司,全下者退还本色。凡兵士隶卫,各有其名。左、右卫曰骁骑,

左、右骁卫曰豹骑,左、右武卫曰熊渠,左、右威卫曰羽林,左、右领军卫曰射

声,左、右金吾卫曰佽飞。东宫左、右卫率府曰超乘,左、右司御率府曰旅贲,

左、右清道率府曰直荡。总名曰卫士。皆取六品已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点充。

凡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六十而免。量其远迩,以定番第。凡卫士,各立名簿。

其三年已来征防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第。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记,仍录一道送

本卫府。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凡差卫士征戍镇防,亦有团伍。其

善弓马者,为越骑团,余为步兵团,主帅已下统领之。火十人,有六驮马。若父

兄子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其居常则皆习射,

唱大角歌。番集之日,府官率而课试。凡左、右金吾卫,有角手,诸卫有驽手,

左、右羽林军有飞骑及左右万骑、彍骑。天下诸军,有健儿。皆定其名籍,每

季上中书、门下。凡关内,有团结兵,秦、成、岷、渭、河、兰六州,有高丽羌

兵。黎、雅、邛、翼、茂五州,有镇防团结兵。天下诸州差失,募取户殷丁多,

人材骁勇,选前资官勋官部分强明堪统摄者,节级擢补主帅以领之。其义征者,

别为行伍,不入募人之营。凡军行器物,皆于当州分给之。如不足,以自备,贫

富必以均焉。凡诸州军府应行兵之名簿,器物之多少,皆申兵部。军散之日,亦

录其存亡多少,以申而勘会之。凡诸道回兵粮糒之物,衣资之费,皆令所在州县

分而给之。郎中一人掌判簿,以总军戎差遣之名数。凡天下节度使有八,若诸州

在节度内者,皆受节度焉。其福州经略使,登平州海军,则不在节度之内。(节

度名与所管军镇名,并见《地理志》也。)凡亲王总戎,曰元帅,文武官总统者,

则曰总管。以奉使言之,则曰节度使,有大使、副使、判官。若大使加旌节以统

军,置木契以行。凡将帅出行,兵满一万人已上,置长史、司马、仓曹兵曹胄曹

等参军各一人。五千人已上,减司马。诸军各置使一人,五千人已上置副使一人,

一万人已上置营田副使一人。每军各有仓、兵、胄三参军。其横海、高阳、唐兴、

恒阳、北平等五军,皆本州刺史为使。凡镇,皆有使一人,副使一人。万人已上,

置司马、仓兵二曹参军。五千人已下,减司马。凡诸军镇,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

千人置子总官一人,五千人置总管一人。凡诸军镇使、副使已上,皆四年一替;

总管已下,二年一替;押官随兵交替。凡诸军镇大使、副使已下,皆有傔人,

别奏以从之。凡幸三京,即东都南、北卫,皆置左、右屯营,别立使以统之。若

在都,则京城亦如之。凡大将出征,皆告庙授钺,辞齐太公庙讫,不宿于家。临

军对寇,士卒不用命,并得专行其罚。既捷,及军未散,皆会众而书劳与其费用,

乃告太庙。元帅凯旋之日,皆使郊劳。有司先献捷于太庙,又告齐太公庙。员外

郎一人掌贡举及杂请之事。凡贡举,每岁孟春,亦与计偕。有二科:一曰平射,

二曰武举。凡科之优劣,勋获之等级,皆审其实而受叙焉。员外郎一人掌判南曹。

每岁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必由之以核其实,乃上三铨。进甲则署

焉。

职方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域大夫也。)员外郎一员,(正六品

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员

外郎之职,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堠之数,辨其邦国都鄙之远近,及四夷

之归化。凡五方之区域,都邑之废置,疆埸之争讼者,举而正之。凡天下上镇二

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上戍十有一,中戍八十六,下戍二百四十五。

凡烽堠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其逼边境者,筑城置之。每烽置帅一人,副一人。

凡州县城门及仓库门,须有备守。

驾部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舆大夫也。)员外郎一人,(从六品

上。)主事三人,(从九品上。)令史十人,书令史二十人,掌固四人。郎中、

员外郎之职,掌邦国舆辇、车乘、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簿籍,辨其出入,

司其名数。凡三十里一驿,天下驿凡一千六百三十九,而监牧六十有五,皆分使

统之。若畜养之宜,孳生之数,皆载于太仆之职。凡诸卫有承直之马,凡诸司有

备运之牛,皆审其制,以定数焉。

库部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库大夫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

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七人,书令史十五人,掌固四人。郎中、

员外郎之职,掌邦国军州戎器、仪仗。凡元正、冬至陈设,并祠祭丧葬所贡之物,

皆辨其出入之数,量其缮造之功,以分给焉。

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隋初改都官尚书,又改为刑部。龙朔改为司刑太

常伯,光宅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复也。)侍郎一员。(正四品下。龙朔为司刑少

常伯。)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

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

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

郎中二员,(从五品上。隋曰宪部郎,武德为刑部郎中,龙朔改为司刑大夫。)

员外郎二员,(从六品上。)主事四人,(从九品上。)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

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

而辨其轻重。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十有

二章:一名例,二禁卫,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

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而大凡五百条。令,二十有七篇,分为

三十卷。第一至第七曰官品职员,八祠,九户,十选举,十一考课,十二宫卫,

十三军防,十四衣服,十五仪制,十六卤簿,十七公式,十八田,十九赋役,二

十仓库,二十一厩牧,二十二关市,二十三医疾,二十四狱官,二十五营缮,二

十六丧葬,二十七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凡格,二十四篇。式,三十

三篇。以尚书、御史台、九寺、三监、诸军为目。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

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乃立刑名之制五焉:一笞,二杖,

三徒,四流,五死。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而断狱之大典,

有十恶、八议、五听、六赃。赎配之典,具在《刑法志》。凡决死刑,皆于中书

门下详覆。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流徒,枷而不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

已上,锁而不枷。在京诸司,则徒已上送大理,杖已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

亦送大理。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皆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

若犯恶逆已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一覆奏。凡京城决囚之日,减膳彻乐。每岁

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

夜未明、断屠月日及休假,亦如之。凡犯流罪已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

免其追夺。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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