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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新唐书-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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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裙不过五幅,曳地不过三寸,襦袖不过一尺五寸。袍袄之制:三品以上服绫,

以鹘衔瑞草,雁衔绶带及双孔雀;四品、五品服绫,以地黄交枝;六品以下服绫,

小窠无文及隔织、独织。一品导从以七骑;二品、三品以五骑;四品以三骑;五

品以二骑;六品以一骑。五品以上及节度使册拜、婚会,则车有幰。外命妇一品、

二品、三品乘金铜饰犊车,檐舁以八人,三品舁以六人;四品、五品乘白铜饰犊

车,檐舁以四人;胥吏、商贾之妻老者乘苇{厶大}车,兜笼舁以二人。度支、户

部,盐铁门官等服细葛布,无纹绫,绿暗银蓝铁带,鞍、辔、衔、镫以鍮石。未

有官者,服粗葛布、官施,绿铜铁带,乘蜀马、铁镫。行官服紫粗布、施,蓝铁

带。中官不衣纱縠绫罗,诸司小儿不服大巾,商贾、庶人、僧、道士不乘马。妇

人衣青碧缬、平头小花草履、彩帛缦成履,而禁高髻、险妆、去眉、开额及吴越

高头草履。王公之居,不施重栱、藻井。三品堂五间九架;门三间五架,五品堂

五间七架,门三间两架;六品、七品堂三间五架,庶人四架,而门皆一间两架。

常参官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栿乳梁。诏下,人多怨者。京兆尹杜悰条易行

者为宽限,而事遂不行。唯淮南观察使李德裕令管内妇人衣袖四尺者阔一尺五寸,

裙曳地四五寸者减三寸。

开成末,定制:宰相、三公、师保、尚书令、仆射、诸司长官及致仕官,疾

病许乘檐,如汉、魏载舆、步舆之制,三品以上官及刺史,有疾暂乘,不得舍驿。

 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历一

历法尚矣。自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

《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至汉造历,

始以八十一分为统母,其数起于黄钟之龠,盖其法一本于律矣。其后刘歆又以《

春秋》、《易象》推合其数,盖傅会之说也。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则历术

又本于《易》矣。盖历起于数,数者,自然之用也。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以之

于律、于《易》,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以知四时寒暑,而仰察

天日月星之行运,以相参合而已。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见

于上,二者常动而不息。一有一无,出入升降,或迟或疾,不相为谋。其久而不

能无差忒者,势使之然也。故为历者,其始未尝不精密,而其后多疏而不合,亦

理之然也。不合,则屡变其法以求之。自尧、舜、三代以来,历未尝同也。

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而历八改。初曰《戊寅元历》,曰《麟德甲子元历》,

曰《开元大衍历》,曰《宝应五纪历》,曰《建中正元历》,曰《元和观象历》,

曰《长庆宣明历》,曰《景福崇玄历》而止矣。

高祖受禅,将治新历,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太史令庾俭、丞傅弈荐

之。诏仁均与俭等参议,合受命岁名为《戊寅元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验者

有七,曰:“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汉《太初》,一

也。冬至五十余年辄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尧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

辛卯朔,入蚀限,合于《诗》,三也。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历序》,

四也。月有三大、三小,则日蚀常在朔,月蚀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

起虚六,符阴阳之始,六也。立迟疾定朔,则月行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诏司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当蚀,比不效。六年,诏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其

得失。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历》法诘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毕见,举中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可知。仁均专守昴中,执文害意,不亦

谬乎?又《月令》仲冬‘昏东壁中’,明昴中非为常准。若尧时星昴昏中,差至

东壁,然则尧前七千余岁,冬至昏翼中,日应在东井。井极北,去人最近,故暑;

斗极南,去人最远,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旧有二家。三

大、三小,为定朔望;一大、一小,为平朔望。日月行有迟速,相及谓之合会。

晦、朔无定,由时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会虽定,而蔀、元、纪首三端并

失。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归馀于终,合会有时,则《甲辰元历》为通术矣。”

仁均对曰:“宋祖冲之立岁差,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虽差数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晓,乃热南斗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垂阝传之过,宿度既差,黄道

随而变矣。《书》云:‘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

则日蚀可知。’又云:‘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既有先后之差,是

知定朔矣。《诗》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传》曰:‘不书朔,

官失之也。’自后历差,莫能详正。故秦、汉以来,多非朔蚀。宋御史中丞何承

天微欲见意,不能详究,乃为散骑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语,乃延宗旧说。

治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

散行,不复余分普尽,总会如初。唯朔分、气分,有可尽之理,因其可尽,即有

三端。此乃纪其日数之元尔。或以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数,

朔名由于月起,月行迟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须日月相合与至同日者,乃

为合朔冬至耳。”孝孙以为然,但略去尤疏阔者。

九年,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善为所改凡数十条。初,仁均以武

德元年为历始,而气、朔、迟疾、交会及五星皆有加减。至是复用上元积算。其

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贞观初,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其七条改

从淳风。十四年,太宗将亲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风新术,

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历分日,起于子半。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故

太史令傅仁均以减余稍多,子初为朔,遂差三刻。”司历南宫子明、太史令薛颐

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离。淳风之法,较春秋已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

国子祭酒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请从淳风。又以平朔推之,则二历皆以朔日

冬至,于事弥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传》或失之前,谓晦日也。虽癸亥

日月相及,明日甲子,为朔可也。从之。十八年,淳风又上言:“仁均历有三大、

三小,云日月之蚀,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后,四朔频大。”诏集诸解历者详之,

不能定。庚子,诏用仁均平朔,讫麟德元年。

仁均历法祖述胄玄,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其大最疏于淳风。然更相出入,

其有所中,淳风亦不能逾之。今所记者,善为所较也。

《戊寅历》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闰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日法万三千六。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气法九千

四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

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

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没法

千一百三。

历日二十七,历余万六千六十四。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历法二万八千九

百六十八。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岁得一,为积月。以月法乘积月,如日法得一,为朔积日;

余为小余。

日满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

余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余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为

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余数乘年,如气法得一,为气积日。命日如

前,得冬至。加大余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气日。加四季之

节大余十二、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小余,三之,以气时

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时。置冬至小余,八之,减没分,余满没法为日。

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满月算,得没日。余分尽为减。加日六十

九、余七百八,得次没。

以平朔、弦、望入气日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

分。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以历法乘朔积日,满历周去之;余如历法得一,为

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万四千

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入历日。

加之满历日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时所入,加历日七、余万一千八十四、小分三

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朔。

历行分与次日相减,为行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

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时入历日余,乘所入日损益率,以损益其下积分,

差法除,为定盈缩积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入气积分盈加、缩减之,以

入历积分盈减、缩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日法,皆为定大小余,命日甲子算外。

以岁分乘年为积分,满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为度。命以虚六,经斗去分,

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

小分法十四约度分为行分。凡小分满法成行分,行分满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

十六约行分。月星准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

分法乘朔、望定小余,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又以十四约为行分。以加夜半度,

为朔、望加时日度。定朔加时,日月同度。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

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行差,满历法得一,以进加、退减历行分,

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满日法得一,为行分。以减加时月度,为朔、望夜

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岁星

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

终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后日损所减百二十分。立春

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毕谷雨,均加五日。立夏毕大暑,

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损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减

百一十七分。入小雪,毕大雪,均减八日。

初见,顺,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迟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

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

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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