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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韩非子-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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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善则民多言。行法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以刑治,

以赏战。厚禄以周术。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物多末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

民有馀食,使以粟出爵,必以其力,则震不怠。三寸之管毋当,不可满也。授官

爵出利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国以功授官与爵,此谓以成智谋,以威勇战,其国

无敌。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者省,言有塞,此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

与爵者也,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案兵不攻必当。

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

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丧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

谓以易攻。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馀力於心,莫负乘宫之责於君,内无伏

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言此

谓易攻。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

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

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者

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心度第五十四

圣人之治民,度於本,不从其欲,期於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

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

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

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於未萌;而用兵者,服战於

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圣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

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者

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

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

国治。故法者,王之自也;刑者,爱之自也。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於天下者

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而力者,大功不可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

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

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能越力於地者富,能起力於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闻,在所塞,

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也,恃其不可乱也。恃外不乱而治立者削,

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適於不乱之术。贵爵则上重,故赏功

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

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

恃者,王可致也。

制分第五十五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

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

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

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

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

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

国者,刑赏莫不有分。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於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

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

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闚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

禁尚有连於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

此,则慎己而闚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

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適,境内必治,

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

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於言者难见

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

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於内,而谈者为

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

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故实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

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

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刑赏之不分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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