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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洛伊斯的故事-第1章

小说: 洛伊斯的故事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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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关于性骚扰的著作。它如实地记录了影响美国乃至世界关于性骚扰法律的一个诉讼案件。通过这一案件,实行判例法的美国法律承认了恶意工作环境理论,认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可以构成性别歧视。同时,如果雇主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来阻止性骚扰,他们也应当负责。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美国全国的所有企业全都意识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张贴在工作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的行为。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美国《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在美国,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律师,她致力于造就女性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骚扰成为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麦金农在20世纪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妇女的社会地位。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取得了胜利。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电视台实况转播了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1998年底,本书所描述的性骚扰案以原告女工得到赔偿而告终,历尽艰辛的人们总算是得到了补偿。除了她们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收获之外,整个美国和全世界的弱势群体将因此受益,她们的工作环境将得到改善,她们的尊严将得到维护。近年来,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1992年,法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各国都纷纷开展了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本书主人公这样的人物和女性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前不久,我国第一宗性骚扰案也以原告人胜诉审结。这个案件不仅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女性主义来说,意义也非同小可。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性骚扰可以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社会上的强势群体不可以为所欲为。这本书告诉我们,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然而,历史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而改写,社会正是因为这样的努力而进步的。李银河:1952年生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主要著作有:《同性恋亚文化》、《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中国女性的性与爱》等。李银河教授是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并于1999年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五十位 影响力的人物之一。


关于本书书中主要人物一览

    书中主要人物一览    
    洛伊斯·詹森 本书女主人公,一位为生计所迫到埃弗莱斯铁矿工作的单身母亲。不仅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强度,还长期遭受令人震惊的性骚扰;通过自己二十五年的顽强努力和泣血抗争,捍卫了自尊与权利。    
    帕特·科斯马施 本书的二号女性人物;是埃弗莱斯铁矿公司钢铁工人联盟的高级成员。在矿工中颇具威信,为维护姐妹们的权益;她甚至付出了生命。    
    保罗·斯普伦格尔  全美代理大型工作歧视案件的最优秀律师之一,1988年已成为享誉全美的律师之一。他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一案。    
    简·兰 保罗·斯普伦格尔的搭档,后二人结为夫妻,成立“斯普伦格尔&兰“律师事务所。她在“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一案中给予洛伊斯大量的支持。    
    琼·博勒 保罗·斯普伦格尔的得力助手,自始至终协助斯普伦格尔办理“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一案,包括面试当事人、起诉、出庭和质证,直至和解;在本案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海伦·鲁本斯坦 来自政府律师行,是洛伊斯提起诉讼后政府为她指定的第一位诉讼代理人;她是第一位相信这个案件、第一位认真对待它的人,并提出“集团诉讼”的良策。海伦为该案投入了大量热情与精力,但在被告代理人制造的巨大压力下,于1987年10月无奈退出。    
    贝基·特罗思 斯普伦格尔的一位年轻助手,被派去埃弗莱斯铁矿公司调查矿上拿月薪的领班和在克利夫兰的高层管理人员。    
    雷·埃里克森 德卢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奥格勒比·诺顿(铁矿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一案中代理被告。雷·埃里克森询问证人和调查取证的手段卑鄙、傲慢恶毒,被海伦和斯普伦格看作是“死对头”和“最厌恶的人之一”。    
    玛丽·斯图默 “费格尔与本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擅长为公司做不存在工作歧视的辩护,还擅长反驳原告方提供的专家证词。斯图默继雷·埃里克森之后成为“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案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她对女矿工们的调查与质证被认为“极为残酷”。    
    巴巴拉·朗 “费格尔与本森”请的精神健康专家,她将对准备参加审判的妇女进行评估。朗因断定“性骚扰和性暴力的受害者在骚扰发生之前就情感失控”而声名狼藉。    
    詹姆斯·罗森鲍姆 由罗纳德·里根总统任命的法官,以博学、工作努力、思想独立、擅长审理疑难民事案件而著名。他是负责审理“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裁决该案具备集团诉讼资格。    
    理查德·凯尔 圣保罗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1992年,当他接手洛伊斯案时,刚得到乔治·布什的任命不久。他判决签发禁令:不仅禁止埃弗莱斯矿再出现任何性骚扰行为,还要求矿上制定对矿工进行性骚扰教育的计划,及将来能有效解决性骚扰控诉的程序。    
    帕特里克·麦克纳尔蒂 来自德卢斯的已退休的联邦地方法官,凯尔亲自任命麦克纳尔蒂担任“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案的特别法官。麦克纳尔蒂做出了对女矿工非常不利的裁决,但后来其裁决被第八巡回法院完全否定。    
    鲍勃·莱茨 埃弗莱斯铁矿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他本人就不认为女人应当在矿上工作,对女矿工遭受的性骚扰态度消极,也不关心性骚扰政策或任何形式的培训。    
    杰伊·亨宁斯加德 人力资源部副主管,他对性骚扰的基本政策有所了解,他认为,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制定书面的性骚扰政策,但其内容可以含糊、空洞无物。    
    鲍勃·克拉斯加 档案和福利部的主管,负责向人力资源部的主管鲍勃·莱茨提供报告。克拉斯加有十五年的人力关系处理经验,曾表示愿意帮埃弗莱斯矿起草一份性骚扰政策,但遭到反对。之后其态度和立场也逐渐倾向于公司而非女矿工。    
    斯坦·丹尼尔斯 埃弗莱斯矿工人联盟主席,丹尼尔斯曾向莱茨建议公司最好制定正式的性骚扰政策,但遭到反对。但当联盟作为公司的共同被告被起诉时,他开始力图为联盟和公司辩护。    
    克拉伦斯·凯迪奥 埃弗莱斯矿工人联盟官员,为女矿工控告性骚扰给予一定支持,但比较犹疑和消极。    
    丹·舒尔茨 维修部主管,从1974年开始就一直做工程师,是史蒂夫·波弗洛兹尼克的上司,也是处理洛伊斯和史蒂夫之间问题的关键人物。    
    丹·普莱彻 集中器室的煤炭装运工,他对洛伊斯持续不断的追求使二者成就一段婚姻。婚后,丹开始酗酒,洛伊斯不堪忍受,两人的婚姻仅维持了短短十六个月。    
    史蒂夫·波弗洛兹尼克 对洛伊斯造成最大困扰和伤害的骚扰者,他不断给洛伊斯写信、送礼物、打电话等等,本书第五章对此有详细描述。    
    吉恩·斯卡亚 英俊的维修技师,一度是洛伊斯的男朋友,曾被洛伊斯看作“矿上最友善的、最信任的、真正喜欢的人”;有一次却在众人面前用粘有厚重黑褐色油脂的手抓洛伊斯的胯部,对洛伊斯造成巨大的伤害。    
    与洛伊斯同样遭受性骚扰的女矿工还有:    
    凯西·安德森,米歇尔·麦思茨,珍妮·阿霍    
    简·弗兰德,黛安·霍奇,马茜·斯蒂尔    
    朱迪·加瓦勒,琼·亨霍尔兹,雪莉·伯顿    
    梅维·梅基    
    ……    
    


关于本书案件进程

1975年3月25日洛伊斯·詹森去埃弗莱斯矿报到。1984年10月5日洛伊斯向明尼苏达州人权部提起控诉。一个星期后,她汽车轮胎的气被人放光。1987年1月明尼苏达州政府决定促成双方和解,但总部设在克里夫兰的矿厂管理公司,奥格勒比·诺顿却拒绝缴纳政府确定的六千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并拒绝向洛伊斯支付五千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988年8月15日洛伊斯·詹森和帕特·科斯马施的律师,保罗·斯普伦格尔,将埃弗莱斯铁矿公司诉至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请求赋予该案以集团诉讼资格。1991年11月1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詹姆斯·罗森鲍姆做出一历史性的裁决,使詹森诉埃弗莱斯矿案成为性骚扰诉讼历史上第一起集团诉讼案。1992年1月25日洛伊斯停止在矿上的工作,不久,她就被诊断为患了创伤后应激障碍症。1992年12月17日联邦地区法院的理查德·凯尔法官开始在圣保罗开庭,以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1993年5月14日凯尔法官裁决,埃弗莱斯矿因没有阻止矿上性骚扰的发生而负有义务,并命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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