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叉电子书 > 言情电子书 > 行走在火上 >

第20章

行走在火上-第20章

小说: 行走在火上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在一次关于电视隐性采访问题的讨论会上,有电视记者说:“我们与社会上那些侵犯隐私的偷拍不同,我们的偷拍都是为了正义的目的。”这里暂不讨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我们更关心的是,电视暗访有没有被滥用的可能?    
    的确,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记者往往是隐去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用虚构的身份进行采访,这可能悖逆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向大众揭示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用虚构的身份,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接触被采访对象,博取被采访对象的信任,从而能够顺利地进入某些平常不易进入的黑窝点,获取第一手资料,使之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对于不法之人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他们没有想到,曾经让自己推心置腹的那些“客人”,真实身份竟然是记者。      
    笔者认为,一味地否认隐性采访方法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技巧,是记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一种手段。众所周知,媒体不光是政府宣传的喉舌,同样也是群众的喉舌,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大部分记者采取的采访方式肯定首选是暗访,不可否认,现在,新闻记者的采访遇到了很多困难,记者越来越不受欢迎。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好多地方,包括商场等一些公共场所对媒体是特别的小心,采访前要事先与被采访地的负责人打好招呼,将采访内容、采访对象等一一告知,然后被采访方根据记者呈上的“报告”再行定夺,正面的报道,对自己有利的宣传,负责人当然首当其冲,第一个同意媒体的此举做法,并且对来访的记者一定是招待有佳,毫不怠慢。如果是负面报道,那么被采访地的负责人肯定又是另一副嘴脸,什么“我们这没有你们想要的资料,更何况我们是公共场所,媒体来访,将会影响我们的正常营业,恕不接待”“你凭什么来采访”等,诸凡能想到的理由,都将记者拒之门外,连门都进不去,何以来采访、何以获知真相,何以将不法之人曝光于天下。    
    图15:伪劣摩托    
    在隐性采访中所用的计策也只是记者为了获得更详尽的影像资料,或者说是记者为求自保的一种手段而已。记者将真实的事实通过影像资料反映出来。没有虚假,只有事实的真实记录。新闻讲究的是真实,用事实说话。当新闻失实成了媒介的一大弊端,用虚假的新闻来提高收视率、扩大发行量成为越来越多媒体大鳄们的不二法门时,隐性采访所带给受众的真实,更显得难能可贵。有人说隐性采访无外乎是记者们用坑蒙拐骗的伎俩骗来的新闻素材,这种说法事实上忽略了一点,即手段和目的的区别。我们所说的隐性采访,自然是在真实的基础上,没有任何虚假成份的隐性采访,对观众来说是技巧,而不是欺骗,是记者为了揭示社会阴暗面而迫于无奈使用的一种手段。    
    图19:冠生园发霉月饼馅    
    几年前曾经轰动全国的南京某糕点厂家用“陈年老馅”制作月饼的新闻,至今提起,恐怕大多数人还记忆犹新。为制作这条新闻,记者前后历时两年之久。第一次偷拍,只拍到月饼厂的一些陈年老馅,并没有陈年老馅做月饼的过程,没有抓到“犯罪现场”,库房的陈年老馅无法证明是用来做现在的月饼,没有证据、没有过程,但电视恰恰所需要的就是这种过程,没有拍到这种过程,偷拍是没有意义的。因而没有被准予播出,没办法,只好花上一年的时间重新策划,第二年再进行偷拍。电视媒体最大的优势就是能用影像来说明问题,用一年的时间来等待证据,只为了让观众看到过程、了解过程,增加新闻的真实性。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曾就隐性采访指出:“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这段话曾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人为此表示出疑问:《新闻调查》既然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欺骗,但是为什么诺大一个中央台,《新闻调查》栏目使用隐性采访的次数要超过其他的栏目,甚至可以说是每次的批评报道都是用隐性采访来进行?如果这是一种应当冷处理的不恰当采访手段,那么打开电视机,翻开节目表,为什么还是会有高收视率的《每周质量调查》、《今日说法》等等栏目活跃在观众面前呢?    
    如果说是为了迎合观众口味,提高收视率而采取隐性采访,那么是实属不该,因为提高收视率的途径有很多,不仅仅是隐性采访能做到这一点,如果说是因为批评报道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才能获得真实的新闻资料,那么就更不应该了,大家都知道,在隐性采访中,必须要采用很多的手段才能使被采访对象能够全盘托出实情(当然必须声明一点,这里所说的手段使正当的、合法的),而且隐性采访本身就是一种手段,既然一开始就对隐性采访予以了否定,为什么不能从自己的观点出发,以一种纯粹的目的,纯粹的手段来采访呢?现在一方面对隐性采访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又大肆运用此种手段进行采访,这不是“贼喊捉贼”吗?    
    有人说,虽然记者采用隐性采访并没有犯法,也确实将一些不法行为曝光于大众,但是,记者们隐去了身份,使被采访对象完全在不知底细的情况下道出事实真相,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记者们采取的手段也过于偏激,只在乎将事情的真相公布于天下,但是完全没有顾虑到这些人的感受,对被采访对象来说是欺骗,是不可取的。记者们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信息,并不是用这种见不得光的手段。    
    其实作为记者来讲,并不想用这种欺骗的手段来对付某些不法之人,因为在做批评性报道时,隐性采访的危险绝不亚于显性采访。记者们非但有做贼的感觉,还得时刻提心吊胆,怕被人发现了连命都保不住。    
    前面章节已经反复提到了隐性采访的“度”。这里需要再次着力指出,如果说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被采访对象是不法之人,那么就不算是欺骗,如果被采访对象并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那么进行隐性采访,对被采访对象来说就有不恰当使用之嫌。某电视栏目曾经用隐性采访手段制作过一起节目,女主人公被她男朋友抛弃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做了三次人流,最后分手后还拿了那个女孩三千块钱,去问他要却以没有钱为借口不还。这种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节目就没有必要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因为这毕竟这是两个人的婚恋问题,属于个人隐私,而且该男子的行为还只是在道德的范围内,从道德上讲,那个青年应该遭到谴责,但是并没有违法,所以针对这样的素材,记者运用偷拍偷录的手段就是属于不恰当的类型。    
    隐性采访已成为新闻记者做批评报道的常用手法。电视上那些用针孔式“偷拍机”拍下来的“黑人”、“黑事”、“黑窝点”等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批评性报道也已然成为电视新闻中最抢眼的节目。不管社会各界对媒体进行隐性采访的争议有多少,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说,这种采访方式确实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也许,正是因为隐性采访的特殊性,不管是从哪个方面,我们都很难给隐性采访下一个正确的、公正的定位,为获取有价值的新闻素材,记者们往往是奋斗在社会的最前线,隐性采访不仅能帮助记者获取从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使新闻更深入、更刺激、更有现场感,而且还是很多批评性报道也必须借助的采访手段。尤其,在中国这样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还很薄弱的国家,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记者们深入虎穴、冒着生命危险接近事实真相的隐性采访,那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怎样来公之于众,大白于天下。    
    


第三部分第12节 是计谋还是骗术(2)

    隐性采访确实为记者进行批评报道敞开了方便之门,也许正是因为隐性采访受到许多观众的认可,一些电视台纷纷效仿,有些栏目甚至把它当作了栏目的“救命草”,无论大小事都采用暗访的形式报道,娱乐节目也亦是如此,但事实证明,隐性采访过多地使用,不但不会受到观众的好评,而只会增强受众的心理负担,暗访最好是作为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形式和有益的补充。


第三部分第13节 隐性采访的电视摄像拍摄技术(1)

    隐性采访和偷拍是两个经常放在一起的词汇。看似相近,实质不同。偷拍只是隐性采访需要应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偷拍并不是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也绝非就是偷拍。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隐性采访大量使用偷拍技术,用镜头还原最真实的现场,无疑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下面主要谈电视摄像、平面摄影两部分隐性拍摄的技术问题。    
    一、 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介绍    
    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用于偷拍、偷录的器材也越来越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由于隐性摄录设备的不断小型化,具有便于携带、不易发现等特点,也越来越多的被记者应用到暗访中,成为记者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工具。我国目前电视台最常使用的暗访器材有钢笔式、眼镜式、背包式、钢笔式四种。这些偷拍使用的最普遍的机器设备也有另外一个比较模糊的名字:针孔摄像机。针孔摄像机属于标准的监控器材。目前国内的监控器材90%来源于境外,其中的45%又来源于日本。 著名的台湾政坛璩美凤光碟事件热炒过后,针孔摄像头等监控器材进一步广为人知,开始在我国的其它一些省市“热”卖。 像一种名叫“WAT”的日本公司生产的报价1650元的“WAT”针孔摄像头。这种针孔镜头直径不足1毫米,细如缝衣针。据介绍,只须在固定地点挖出小孔,将探头嵌入,外贴一层纸,在对准镜头的地方用缝衣针的大头刺个洞,整个房间即全部在针孔镜头的监视之中。       
    事实上,大量贩卖偷拍机是一种违法行为。监视、监听设备不是随便可以买卖的。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销售者要有销售许可证,非法销售者要受到查处。如果有人利用偷拍手段偷窥他人隐私,受害人可根据民事法律,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性质严重者,还可根据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监控器材的使用,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为原则,其使用范围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的范围里。但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因此监控器材的使用范围的界定便显得有些模糊。 近期,深圳爆出一则新闻:女老板在员工如厕过程中使用监控器;广州也出现类似情况:一名女病人指责受到男医生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性骚扰。对于老板用监控器材对付员工是否合理,对于诸如医生与病人、银行职员与取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