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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10章

小说: 政治经济学原理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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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度来增加发行额,否则增发的钞票必定会立即流回来兑现,也不能减少发行额,否则其缺额必然会由其他源泉予以补足。”根据这些前提,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推论,即,如果需求没有增加,银行的发行额就不会增加,因此,银行发行的钞票不会提高物价,不会鼓励投机,也不会引起商业危机;试图用人为控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来防止这种弊害,决不会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只会带来其他极其有害的后果。
第二节 考察上述两种理论
上述学说中根据证词、而不是根据推理的部分,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的。我完全相信地方银行家们所作的断言(方才从富拉顿先生的著述中摘引的那句话,十分清楚而正确地概述了这种断言)。我确信,除他们所说的情况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钞票发行额。我也相信,以这种事实为根据的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包含着很多真理,它比任何形式的通货理论都更能表达全部真理。
市场状态有两种,一种可称为静止状态,另一种可称为期待状态或投机状态。在前一种状态下,大多数工商界人士都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欲望。因为预料商品的销路不会急速扩大,生产者只按平时的产量生产商品,商人也只按平时的销售量进货。每个人都只按通常的营业额做交易,或者只是随着资本和顾客的增加而相应地扩大业务,或者只是随着社会繁荣所引起的对他的商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而逐渐扩大业务。生产者和商人都不打算异乎寻常地扩大自己的业务,因而不需要从银行家和其他放款人那里获得多于平时的贷款;而由于银行家增加发行额只是为了扩大贷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行额即使增加,也只能是暂时的。如果一部分人在一年的某一时期同其他时期相比有较大的款项需要偿付,或者如果某一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的迫切需要而必须获得额外的贷款,这些人就会要求提供较多的钞票,并且会得到这些钞票;但是,这些钞票象英格兰银行为了支付股息而每3个月增发一次的钞票一样,是不会长久地流通的。最终得到这些钞票的债权人由于没有额外的支出,也没有特殊的迫切需要,会将这些钞票放在身边不用,或者将它们存入银行,或者用来偿还以前某个银行家向他提供的贷款;总之,他不用这些钞票购买商品,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诱使他贮存比过去更多的商品。即使我们假定,银行家们使自己的放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人为地刺激对贷款的需求,他们所发行的钞票也不会停留在流通领域,因为当借主利用这些钞票做生意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或接受钞票的商人如果无须即时使用这些超出需要量的钞票,就会将它们存入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不能随意增加一股流通媒介;他们所增发的钞票不是〔很快〕回到银行,就是搁置在一般国民身中,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但是,还有一种与上述状态显然不同的市场状态,即人们普遍认为(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据),某种或若干种大宗商品的供给很可能满足不了通常的消费。对于这种状态,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并不那么明显地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同那些商品有关联的一切人都想扩大业务。生产者或进口商想增加产量或输入额,投机商人想囤积商品以通过其所期待的价格上涨而牟利,持有这种商品的人则想获得更多的贷款以使自己得以继续掌握这种商品。上述各种人都想比平时更多地利用他们的信用,不容否认,对干这种要求,银行家们常常处置失当。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使人幻想能获得比平常高的利润,从而刺激工商业,都会产生与此性质相同的结果。例如,外国对我国的商品突然产生大规模需求(或人们预期会有这样的需求),就属于这种事情,当初我国与西属美洲国家通商时以及历次与美国通商时,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这类事情往往会抬高输出品的价格,引起投机。这种投机有时是合乎情理的,但也常常是不合情理的或无节制的(只要大部分工商界人士喜欢寻求刺激,而不喜欢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商人阶级或其中一部分人便比平时更想把信用转变为购买力。这种营业状态发展到极端,就会发生人们称为商业危机的突变;而且众所周知,这种投机在其发展过程中几乎总是伴随着钞票的大幅度增加。
然而,对此,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回答,即,通货总是伴随着、而不是先于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的,因而通货的增加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而是物价上涨的结果。因为,第一,促使物价上涨的投机性购买,不是用钞票,而是用支票或更为通常地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第二,即使这种投机性购买是用为了这个特殊目的而从银行家那里借来的钞票进行的,这种钞票在用于这个目的之后,如果并非现时的交易所必需,则收取钞票的人又会将它存入银行。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还认为,在投机旺盛时期,只要投机仅限于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钞票发行额一般就不会显著增加,也不致促成投机性的物价上涨。这种看法在科学上和历史上都已得到证明。然而,在我看来,当投机进一步发展而影响到生产者时,就不能再坚持上述看法了。商人向制造商提出投机性的定单,诱使他们扩展业务,诱使他们向银行家申请增加贷款,如果银行家用钞票提供这种贷款,而且这种钞票不是付给会将它们送回银行贮存的人,而是部分地用以支付工资,从而流入零售商业的各种渠道,它们就会直接产生进一步提高物价的作用。我不能不认为,在法律允许票面价值为1镑和2镑的钞票流通的年代,用干支付工资的钞票必然对物价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尽管现在禁止发行5镑以下的钞票,大大限制了用钞票支付工资,因而钞票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对来说已很微小2但是,在投机时期的后期,钞票还以另一种方式开始起作用,这已成为比较温和的通货理论的支持者的主要论据。虽然为进行投机性购买而要求银行家贷款的人很少,但是不成功的投机商人却为继续进行投机而纷纷提出贷款要求;这些投机商人为分得一份可贷资本而进行的竞争,甚至使没有从事投机活动的那些人为了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贷款也比过去更多地依赖银行家。在投机的旺盛时期和急转直下时期之间有一段抵制物价下跌的间隔时间,为期几星期,有时长达几个月。趋势已出现转变的迹象,但投机的商品所有者仍不愿在价格下跌的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商品,而在此期间,他们即使是为了履行通常的契约,也需要资金。这一时期的特征通常是钞票的流通额显著增加。谁也不会否认,钞票通常会在这时增加。但我认为,还必须承认,这种增加会使投机的持续时间延长,会使投机性的价格得以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没有这种增加,价格就会暴跌),因而会延长和增加贵金属的输出(这是商业危机发展过程中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这种输出的持续最终会危及银行实现其凭票即付的保证的能力,使各银行不得不在物价回跌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非常突然和严厉地收缩它们的信用,而如果它们先前没有增加贷款来支持投机,它们就无须这么突然和严厉地收缩信用了。
第三节 为什么说1844年的通货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有益结果
为了促使物价尽早回跌,以免最后造戍更为严重的后果,奥弗斯通勋爵.诺曼先生和托伦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项调节通货的计划,该计划经过稍许修改后,变成了一项法令。
根据未经修改的最初计划,流通本票应当只由一个机构发行。而按照国会所通过的计划,现有的一切发行者都获准保留这种特权,但今后不再以这种特权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停止发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论而且,对于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都规定了最高发行额,并把这一发行额故意定得很低。虽然对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发行总额没有规定最高限度,但对该行以证券(换句话说,以贷款)为担保发行的那部分钞票则规定了最高限度。这部分钞票的发行额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最初这一限度规定为1400万镑。超出这一数额的全部钞票,都必须与金银块相交换;无论人们拿多少金银块到英格兰银行来卖,该行都必须按略低于造币厂的估价,用钞票买进。因此,就超出1400万镑这一限额发行钞票的任何行动来说,英格兰银行都完全是被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义务按照3镑17先令9便士的价格用钞票买进金银块,或按照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价格用金银块买进钞票。
这种机制想达到的目的是,使纸币数量的变动和纯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种商品适于用作交换媒介,是由于它的价值在对价值有影响的一切情况下都具有不变性,而到目前为止贵金属一直是最接近于这种不变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条例的作用下,钞票发行量的一切变动,从而(象人们所推断的那样)其价值的一切变动,与纯金属通货发生的变动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认为,1844年条例的优点已充分得到证明。
现在,这个条例的一切通情达理的反对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样认为,贵金属的代用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它的经常价值与金属本位的经常价值完全一致。他们说,只要贵金属的代用品可以随时兑换硬币,二者就是、而且必然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当谈到金属通货或其他任何通货的价值时,有两点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经常的或平均的价值及其变动。纸币的价值应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相一致。但却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价值的变动必须与金属通货价值的变动相一致。这种一致想达到的唯一目的,是纸币价值的稳定不变;而对于纸币价值的变动,人们的唯一希望是变动的程度尽可能小一些。但通货(无论它是由黄金还是由纸片构成的)价值的变动不是由它的数量、而是由信用的扩大和收缩决定的。因此,要看出什么通货的价值与贵金属的经常价值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就必须弄清,在什么通货之下,信用的变动最少、最小。然而,是不是靠金属通货(因而,是不是靠在数量上同金属通货完全一致的纸币)最能达到这种目的,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证实,随着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纸币,同没有如此严格地保持一致的纸币相比,会使信用发生更为激烈的变动,那就可以说,在数量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不是在价值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也就是说,它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经常价值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最为一致的通货。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事情是不是真是这样。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1844年条例是否实现了其实际目标。在较为清醒的拥护者看来,该条例的实际目的,是在较早的时期,以较少的黄金的外流,从而以一种比较和缓和渐进的方法,防止投机性信用的扩大。我认为,应当承认,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
我知道,对于这种看法,人们会合情合理地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有人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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