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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剑桥中国史-第2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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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年,皇后取得权力的主要障碍因太子李弘突然死亡而消失了;太子不仅被皇帝本人宠爱,而且还受到朝廷上下一致的赞许和爱戴。①在皇帝最近患病期间,他十分胜任地管理各项事务,他死前不久经常站在皇帝一边反对武后。几乎就在他临终前,他还就被杀的萧淑妃的两个女儿所受不公平的待遇与武后公开争论过,因为这两个女儿已被幽禁在宫中20年而没有结婚。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李弘是武后毒死的。太子死后,皇帝向朝廷宣布:他只是因为患病,才没有传位给太子,为此他采取了一个不平常步骤,即谥李弘为“孝敬皇帝”,仿佛他真的当过皇帝似的。①太子的位置立刻由武后所生的皇帝第六子雍王李贤代替,对此我们可作一简短的回顾。②武后当时清除对她具有潜在威胁的其他皇室成员。675年,一位低级妃子给皇帝生下的第三子李上金,因捏造的罪名被流放到湖南的蛮荒之地。③第二年,即676年,萧淑妃所生的第四皇子、爱好学术的李素节,有试图影响他父亲的表现。自666年以来,武后就谎称他生病而不让他上朝,676年,他因贿赂公行的莫须有罪名而被流放。④677年,一个由著名大臣组成的很强的新班子成为新太子的顾问,679年当皇帝又因病不能亲政时,太子负责政务,表现得非常明敏,因而赢得了很高的赞誉。武后在除掉李弘后,现在又面临一个潜在的对手。
第二年,皇后着手对付李贤。在此以前不久,另一个术士明崇俨已得到皇帝和武后两人的宠爱,他曾私下预言太子不适合于继位,而武后另一个儿子却有未来统治者的相貌。679年阴历五月,明崇俨被盗贼杀死,凶手始终没有抓到。武后认为李贤对此事有责任。⑤她开始谴责太子,并命她的驯服工具“北门学士”编写《孝子传》和《少阳政范》作为对他的直接告诫。朝廷和后宫开始流传谣言,说太子不是武后的儿子,而是7世纪40年代与武后一起进宫的她的姐姐韩国夫人之子。
李贤是个好色之徒,他与他的几个家奴有不正当的关系,因而引起官员们的不满。武后为此向皇帝正式抱怨,皇帝于是派三名高级官员薛元超、高智周和新任宰相裴炎调查此事。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在太子的马厩里发现了几百套盔甲,于是断定太子在策划政变。也在受审讯的太子宠奴指控太子害死了术士明崇俨。
皇帝非常宠爱李贤,对指控他的罪行显然是半信半疑,仍想赦免他。武后却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皇帝,于是太子被贬为庶民并被幽禁在长安。太子后来流放到四川,几年后被迫自杀。很清楚,公众对此案疑虑重重,因为皇后下令在洛阳公开烧掉发现的盔甲,以便让百姓和官员看到太子的罪证。①许多有名人物在李贤的倒台中受到株连。宰相张大安,被谪流放四川。两位王子蒋王李炜和曹王李明被流放到很远的西南地区。另外几位大臣曾是李贤的老师。他们虽然后来都被赦免并官复原职,但对他们的指控损害了他们的权力。②680年阴历八月二十三日,皇帝第七子、武后的第三胎英王李哲被立为太子。③以后的几年,朝廷的局势保持相对稳定。新太子是14岁的孩子,不能在政治上起积极作用。这时皇帝的健康很不稳定,因此不再是从不屈服的武后的威胁,而武后似乎也满足于皇帝作名义上的君主。681年,在674年公开反对武后摄政的郝处俊被皇后巧妙地免去了宰相之职,而当了太子的老师;这个差事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那时整个帝国处于长达几十年的巨额军费造成的财政危机之中。后来大量宫室和公共建筑的新工程又使这个问题更加尖锐。物价上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大批农民逃往未开发地区试图逃避纳税,而饥荒和干旱的报告年年传来。朝廷几乎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除了作出减少铸造已经短缺的钱币的灾难性决定外,朝廷提出解决王朝财政问题的唯一的积极建议就是打算卖掉皇宫马厩中的马粪。①当皇帝健康时,他把注意力放在一些小事上,如派人远至长江去搜寻稀有品种的竹子等等。他再次处于武后的影响之下,又开始准备一系列新的封禅祭祀,这次打算轮流在五岳举行。676年和679年的两次已经作好了安排,但因前线又出现了麻烦而被取消。后来武后计划在684年新年举行,以表示上苍对高宗统治的最后的认可。
但在683年后期,皇帝的病情恶化,因此封禅大典又被取消。②皇帝正受到晕眩和失明之苦,可能还得了另一次中风。一个为他治病的医生建议放血。皇后反对,但高宗坚持放血,结果他重见光明。③诋毁武后的人喜欢用这一事件来证明,她不希望高宗康复而希望他死去。但是,那时她丈夫已不再是她取得最高地位的威胁,况且始终存在着一种危险,即他的继承人证明要摆脱她的控制。
尽管高宗病情暂时有所缓解,但不久又更加恶化。683年阴历十二月初四,他召见右相裴炎,授以遗诏,命令太子在他的灵柩前登基,年轻的皇帝有不能单独决定的军国大事,应与武后协商解决。④他在同一天死去。
① 《旧唐书》,卷82;《新唐书》,卷223上。《新唐书》把他归入“罪臣”一类。
① 《资治通鉴》,卷200第6303页。
② 《资治通鉴》,卷200第6303页。
③ 《资治通鉴》,卷200第6322页。
① 《唐律疏义》,卷1第七条第五恶,“不道”。
① 《资治通鉴》,卷201第6343页。
② 《全唐文》,卷12第6页。
① 全汉升:《唐宋帝国与运河》(重庆,1944年);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版(剑桥,1970年),第84—87页。
② 岑仲勉:《隋唐史》(北京,1957年),第142—144页。
① 沙畹:《泰山》(巴黎,1910年),第18—20页。
② 《唐会要》,卷7第79—95页。
③ 《唐会要》,卷7第95—101页;《旧唐书》,卷23第886—887页;《资治通鉴》,卷200第6316页。
④ 《唐会要》,卷7第98页。
① 《唐会要》,卷12第283—285页。
② 《唐会要》,卷36第664—665页;又见池田温在《剑桥中国史》第4卷中所写的一章;池田温:《唐代氏族志的考察》,载《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13(1965年),第3—64页;崔瑞德:《唐代统治阶级的组成:从敦煌发掘的新证据》,载芮沃寿、崔瑞德合编:《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1973年),第47—85页。
① 《唐会要》,卷83第1528—1529页。
② 《唐会要》,卷63第1092页;对这些志的简要介绍,见白乐曰:《〈隋书〉中的食货志》(莱顿,1953年),第5—7页。
③ 《唐会要》,卷63第1092页。
④ 《唐会要》,卷63第1090页。
① 《唐会要》,卷63第1092页。
② 许敬宗编撰的唐代前三位皇帝统治时期的历史有许多伪造的地方,许的作品送呈高宗后,高宗发现了这些伪造。见《唐会要》,卷63第1093页。
③ 详情况D。M。麦克马伦在《剑桥中国史》第4卷中的论述。
④ 《唐会要》,卷36第656—657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2第6376页。
② 《唐会要》,卷57第977页。
③ 关于高宗与佛教的关系的详情,见S。温斯坦在《剑桥中国史》第4卷中所写的一章。
① 《全唐文》,卷12第13页;《唐大诏令集》,卷78第442页。
② 《唐会要》,卷48第850页;《旧唐书》,卷5第90页;《法苑珠林》,载《大正新修大藏经》,卷53第1027页。
③ 《唐会要》,卷49第859页;《佛祖统记》,卷39,载《大正新修大藏经》,卷49第369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1第6350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1第6351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1第6365页。
② 同上。
③ 《资治通鉴》,卷202第6367页。
① 《新唐书》,卷76第3477页;《旧唐书》,卷5第99页;《资治通鉴》,卷202第6374页。
① 《旧唐书》,卷86第2830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2第6377页;《旧唐书》,卷86第2829—2830页;郭沫若:《武则天》,第125页;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上海,1959年),卷1第137页。
② 《唐会要》,卷4第42—43页。
③ 《资治通鉴》,卷202第6377页。
④ 《资治通鉴》,卷202第6381页。
⑤ 《资治通鉴》,卷202第6390、6397页。
① 《旧唐书》,卷86第2831—2832页;《唐会要》,卷4第42—43页;《资治通鉴》,卷202第6397页。
② 《资治通鉴》,卷202第6398页。
③ 《唐会要》,卷1第4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2第6400—6401页。
② 《唐会要》,卷7第101—104页。
③ 《资治通鉴》,卷203第6415页。
④ 《唐大诏令集》,卷11第67页。
高宗的对内政策
高宗在位时间比他父亲和祖父加在一起的时间还要长,他常被贬为在重要的政治制度上建树极少的统治者。但高宗时期,对管理上的革新需求不多:基本的政府机构已于高祖时期设立,太宗又加以改进和使之合理化。高宗继承的是一个稳定的国家,它具有一套顺利地发挥作用的制度,一个受集权的法制约束的行政体系,其中各官署的职责都由法律作了周密的限制和规定。制订出的兵制和财政制度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涉减少到最低限度。政府主动实行的政策被严格地限定在维持秩序、处理军事任务以及管理土地制和税制等方面。事实证明,这套行政体制具有非凡的持久性,在缺乏坚强的上层直接领导时又具有明显的弹性。它经受住了高宗统治的紧张时期、武后篡权时期和她垮台后唐皇室恢复时期的考验。它的设置是为了使它能在最低限度的中央积极指导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
这一种制度化的行政机器的基础是制订成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使政府能顺利地运转,而这正是整个高宗统治时期所不断关心的事。
太宗对继任者的遗训之一就是修订唐律和行政法规使之适应形势。①这件事已完成;651年,以长孙无忌为首的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组织把奉敕修订好的律、令、格、式的新版本奏报皇上。651年阴历九月的诏令向全国颁布新法。②新法经过全面修订,成为唐代一系列法律当中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之一,它称为《永徽律令》。第二年,高宗又组织了另一个有几名法律专家在内的组织,以编写一部能用于法制教育的详细的刑法官方注释。这部形式稍作变动而成为流传至今的《唐律疏义》,在653年阴历九月完成并被送呈皇帝。它经过小的修改后在几个世纪中一直是刑法的权威性的注疏。①这些不朽的著作完成以后,在高宗时期有人为了使法典适合当时的形势而作了系统的努力。这项工作包括把原来在诏令中颁布的格编成法典,并对为执行法律而制订的详细规定——式进行小的修改。665年,当全部官署的名称改动了以后,高宗命令刑部的主要官员修改格和式。②676年政府又下令对法律进行意义更为深远的修改,这次不仅修改格和式,而且也修改行政法的主要部分(令),这项工作在677年初期完成。③高宗去世后不久的685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④因此,高宗统治时期肯定没有忽视法律。相反,法典以大致12年的间隔期,经过仔细修订并使之顺应时势,这比唐代任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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