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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7章

剑桥中国史-第1037章

小说: 剑桥中国史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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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春天,在两次收获之间的过渡期,几百或甚至只有几十人(有时只是一群妇女、老人和孩子),会外出抢劫一个地主、一家商店、一座仓库或一条舢板,以获致几天的口粮。警察或当局干预时,有时把口粮分给他们,好让他们更快散去。⑥偶而治安力量也会开枪,但这不是通常的方式。原则上只有当饥饿的农民被迫“铤而走险”(为求生而当土匪)时,才进行镇压。①这些偶然性的抢劫者们尽力使自己与职业性土匪区分开来。有时他们因处于极为困难的境地,竟向县长请愿,要求允许他们抢劫;或者他们会跪在被他们抢夺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谅他们一时被迫采取的过激行为。许多抢劫者小心地把他们的盗窃限于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给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够的食品,使他们不致因此挨饿。②特征
上面所分析的自发的农民运动表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③第一,在农民中,阶级意识淡薄,这一弱点可由指向富人的社会运动较少及其传统性来说明。佃户们通常单独对地主采取面对面的行动,而实际上他们在相互竞争时才这样做。佃户们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里的地主,但他们却因土地而有赖于地主。佃户之间为获得或保持一块使他们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进行的竞争,似乎比被剥削者之间的任何团结的感情更能敏锐地被感觉到。拒交地租极少是一个或几个地主的佃户们集体决定的结果。较常见的是它们是按需要而采取的个人行动。在地主或政府当局谴责这种拒付地租的情况下,无力交租的说法通常更为准确——佃户在交租期限逼近时逃跑的许多例子说明无力交租。①两家上海报纸在1922—1931年间所记载的197起涉及佃户的案件中(见前),7起是佃户在无力交租的绝望中自杀。②在这7个自杀者中有的人就像债务人在债权人的门前自杀那样,可能为让无怜悯心的地主或代理人丢失面子的愿望所驱使。但是,说得婉转些,这种行为事实上仍是对剥削者表示敌意的一种间接方式。
在上流社会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标是官员而不是地主。农民愤怒的自发的取向使人领会到,中华民国的农民意识到政府的压迫甚于阶级剥削。在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继续帝国时代已有的③、后又进一步被军阀们的胡作非为所加强的传统。政府体现了村外的世界,对这个世界村民们有个印象,要抚养而无回报,这并非远离事实。
自发的农民运动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他们的地方主义。由于缺乏阶级意识,有一种从属于某一地方社区的观念,这种观念超越了阶级的差别。村民们想要保卫的正是这种社会地位上不纯的社区,以抵御外来的进攻和威胁。不用多说,农民行动的地方主义已为纵向运动频繁发生所证实。由于当地人所表现的对邻人或陌生人的敌意的准一致性,这些活动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间的战争,甚于社会战争。正如在一场民族战争(相对于内战)中,当然的敌人不是该社区里的特权成员而是外国人,换言之,是不同社区的成员——或者,甚至是整个那个社区。
即使没有纵向运动,农民为保护严格的地方利益,也会拿起武器。当一个乡起来反抗军队的沉重压迫时,最迅速的平息办法是把这些士兵换防到邻乡;在那里他们仍能胡作非为,对另一些村民造成损害。同样是这种不可侵犯的利己主义支配着一个村的态度,在灾年它设法储存了足够的粮食,但拒绝卖一点给邻村,哪怕那里的居民将会饿死。①在1931年长江大水后建立起来的难民营中,农民愤怒地与那些仁慈的人发生争论,因为后者决定给已经太虚弱而难以存活的人喂食:为什么要浪费宝贵的粮食?
把自己限于活命策略的贫困支配这些态度,也说明了农民骚动的第三个特征,即几乎不变的自卫性。铤而走险只是最后的手段。1937年春荒期间,一位官员对一个四川农民变成了土匪而不继续种地表示惊讶,这个农民告诉他:“你看到我的肚子就会明白。”确实是这样,在对他执行死刑后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他的胃里除草以外,没有其他东西。②另有些人仅限于犯轻微的偷窃,希望被捕并在监狱里得到饭吃。③在其他地方,出于同样的原因,警察来逮捕欠税的人时,邻居们恳求警察把他们也带到监狱里去。④更多的是农民乞求地区官员没收他们的土地,以解除缴纳超过他们财力的税款的义务(如 1931年春湖北罗田县两三个村四五十个农民的案件)。⑤农民可能对一种新的形势或一次外来的攻击作出强有力的反应,但他们从不采取主动。可以这么说,他们任凭对手作主。这些外来的侵犯者在某个时候,或者同时,就是当局(增加税收,不得人心的行政措施),地主(歉收后坚持要押金或交租),老天爷(歉收或其他自然灾害),邻居(纵向运动),土匪——或派去镇压土匪的士兵。基本点是农民自己很少为了改善他们的命运,或更有理由,为了结束他们所受的剥削而主动拿起武器。只有当形势恶化,①或他们受某种新措施威胁时(即使这种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改革),农民们才会起来反抗,而唯一目的就是恢复原先的形势。
在每一次农民风潮或动乱的根源里,几乎总有一种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特殊的革新。农民绝不会攻击现行秩序,尽管他们自己是现行秩序的主要受害者,他们会发动武装起义,只是为了重建现行秩序,为了纠正某些错误,或者为了恢复先前的规范——他们很容易将其理想化。与那些参加诸如太平天国那样大规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组织的“头子”不同,中华民国的农民和那些组织的一般风潮和动乱(也就是说除共产主义革命以外)的领导人似乎没有被宏观的社会洞察力所激励,也没有对这一社会的组织基础产生过疑问。
农民骚动的狭隘性和自卫性是互补的。大多数农民风潮和动乱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地方集团(它的组成往往是庞杂的多,单纯的少)和维护其不稳定的存在。这种保卫大体上与保护收成免遭抢劫或保卫自己免遭土匪袭击并无不同。假使当局常常缺乏效能,为了抵抗土匪,村民们(更确切地说,村里的地主们)被迫建立自卫团,或在面对大股土匪时,建立名副其实的连庄会、连村会。自卫与骚动之间的联系,从广东东部的红旗会和乌旗会的情况(见上文)也能看出,当情况属于“不安全的动乱”①时——这时对土匪的抵抗领先于(并发展成为)骚乱或者暴动——甚至更为明显。一般讲来,组织暴动的人也正是那些原先组织自卫的人(地主或者村里的头面人物)。
由此得出三个具有否定意义的结论:
1。组织大多数“农民动乱”的人并不是农民本身。尽管这些运动很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由村、乡甚至是区的头面人物鼓动并组织的。严格说来,一般所指的农民骚动应该称为农村骚动:它们往往涉及整个农村社区,而不只是农民。被卷入的农民构成了“军队”的大多数,换句话说,群众被组织者操纵,至于组织者自己,他们很少亲自种田。同1789年的法国第四等级一样,参与骚乱的中华民国的农民们,只是跟在一个不同的阶级后面被拖着走的。
2。无论是“农民”骚动还是“农村”骚动,它们都不构成一场运动。我们只能说,那是一系列没有配合、大多组织得很差和没有什么准备的地方性行为,是愤怒的突然爆发,或者不妨借用一下早期用过的措词,是“狂怒”的例证。②这些骚动对当局并不构成多大的威胁。20世纪的中国农民的行动和武器与他们17世纪的先辈们相近,而中央政府却掌握20世纪的武器、运输和通信工具。至少可以说造反的农民与治安力量无法相比。所以,如此迅速被平息下去的地方性风潮不能与“农民运动”等量齐观。风潮之多和反复发生表明了既广泛又持久的不满,不过那往往是假定的,几乎没有资料可以证实。正是这种不满情绪,共产党人以他们自己的方式予以表达并加以利用。
3。最后,我们提出的关于这些农民斗争的目标的分类,对那些参加斗争的人们来说,可能没有多大意义。无论农民是同土匪、士兵甚至税吏斗争,他们觉得是在自卫,抵抗攻击者,抵抗像寄生虫一样侵害乡村的社会机体的外来分子。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政府往往象征这样的寄生虫。
当共产党人着手把农民的某种革命潜力引向革命的时候,如果中国农民确实蕴藏着这种潜力,那么这种潜力几乎完全在于乡村居民疏远政府(以及由城镇统治的整个社会)这一事实。这种潜力在于一种混乱但根深蒂固的、顽强的感情,对农民来说政府是外人,政府所体现的,确切地说,是剥削和压迫乡村这个封闭世界的外部世界。①共产党人在克服那些乍看起来似乎是不可克服的困难的过程中,完成了把这种潜力转变为行动的杰作(只是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
农民们的行为方式(如果听任他们自行其是,他们本会继续按这种方式行事),同共产党最终要使他们达到的行为方式之间有巨大的差距,上面讲到的困难与这一差距成比例。或者,换另一种说法,是地方自卫与革命行动之间的差距,后者含有一个全面的抱负和一个进攻性的战略。说实在的,共产党人无需让他们的农民军队超越整个差距。进攻性的战略一直是他们唯一关心的。他们利用农民人材缔造了革命大军:不多,也不少;但这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① 美国国务院档案893。00/10916,精琦士电报(广州,1930年5月14日)。
② 同上, 893。00PR云南/54(副领事查尔斯·S。里德每月报告),1933年4月 3日。
③ 关于余杭事件,参看三件有时说法不一的资料:《浙江二万农民暴动》;美国 国务院档案 893。00PR上海/57(每月报告,1933年4月)和893。00/12371 (克宁翰电报,1933年5月20日);诺埃尔·雷·迈因纳:《浙江:国民党在 农村改革和建设方面的努力,1927—1937年》(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973年),第221—228页。
① 也是在1933年,(云南)昆阳小地主们在计划穿过他们的土地筑路时骚动。原 始路线并不穿过他们的土地,但土地将被公路穿过的其他地主收买了负责官 员。周荣德:《中国的社会流动》,第151页。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5页。
② 许多抗拒强迫劳动的事例载于《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5— 1028页。
③ 戴玄之:《红枪会》,第192页。关于红枪会,参看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 革命者,1845—1945年》,第4章。
① 吕西安·比昂科:《中国省政的败坏(安徽1931年)》,《近代史和现代史杂 志》,第16期(1969年4—6月),第306—307页。
② 关于龙田事件,参看美国国务院档案 893。00/11815(1932年1月25日), 893。00/11837(1932年2月12日),893。00PR福州/48(1932年1月13 日)和/49(1932年2月10日),中美国驻福州领事(伯克)的官方通信。
① (其他数十事例中)有一例涉及(山东)平度以东地区,在美国国务院档案 893。00/8841,韦伯(芝罘),1927年4月2日中有叙述。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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