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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4章

小说: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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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前提下,才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法律课堂:
    休息休假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享有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权利的规定,保证劳动者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实现休息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证劳动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便于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料理家务及教育子女,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他们从事生产建设的活力。
    但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的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
    休息休假权的保障不仅现体在法律规定上,用人单位也负有重要责任,建设和谐社会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始,企业应当提高法制观念,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为建设和谐社会及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谁动了你的薪酬——劳动报酬权
    一块本该属于你的奶酪被别人切去了一角,你会怎么办?是把那一角忽略还是舍弃整块奶酪?不管你怎么选择,属于你的奶酪已经不完整了。如果把奶酪比作我们的工资报酬,在职业生涯中你的“奶酪”是不是也曾被人切掉了一角呢?
    马某是某公司人事部经理。2006年12月10日,公司以马某违反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为由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
    2006年11月,马某所在公司在未向员工说明情况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扣发了包括马某在内的部分员工30%的工资。马某作为部门负责人,代表被扣发工资的员工向公司反映了员工的意见,并就补发工资问题和公司进行了交涉。12月12日,公司书面答复员工称降薪是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所致。12月13日,马某与部分降薪员工联名提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公司于12月14日发放所扣员工工资并给予相应补偿。12月14日,公司以马某违反劳动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为由,发给马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还发布了“告全体员工书”,宣布免去马某所有职务,警示员工引以为鉴。
    马某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称马某有严重的旷工现象,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故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某对公司的这种说法不予认可,马某向法院提交了有主管负责人签字的考勤统计表、电子邮件及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不存在旷工问题。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未向职工说明情况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扣发了员工的工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除应补发克扣的工资外,还需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公司称马某有旷工现象,马某已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违纪问题,所以公司以马某违反劳动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为由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予撤销。由于马某不愿意继续与该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故可视为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按马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报酬,劳动者得到报酬的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但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根本保障不了其基本生活,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会毫无休止的让员工加班加点,但却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小刘是1999年底应聘到保定某机关经营的一家旅店工作的。工作后,双方书面约定,小刘每月底薪600元另加提成工资。完成月销售客房量,超额部分按比例提成,未完成月销售任务的,少一间客房扣1。8元。2005年3月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小刘要求继续在该旅店工作,该旅店同意。2005年11月7日,旅店商议后取消了小刘的月底薪600元,只计提成。对此该旅店的解释是,这样做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不仅能为旅店创造高收益,而且员工自己也能获得更丰厚的回报。而且该旅店的负责人还规定了每个员工当天的任务量,如果员工的任务量没有完成的话,那就要加班,直到任务完成后方可下班。
    从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期间,小刘共有15个月领取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工资最低时为0元、有时仅10元或几十元,这15个月内他实际领取共2918元,而在这15个月中,小刘为了能够完成旅店规定的任务量几乎每天都会加班3个小时。另外,小刘还把自己的节假日用在了工作上,为此,女朋友和家人还多次埋怨他只顾工作,可是小刘心里也是有苦难言:自己辛辛苦苦加班加点的工作,是为了能够多挣些钱,但没想到到头来自己的辛苦却连最低的生活标准都保障不了。
    2007年7月26日,小刘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旅店,要求该旅店向他支付克扣工资7500余元和加班费。
    但该旅店却认为,这是单位的规定,而且员工也同意该规定,所以拒绝支付小刘工资和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保定市2004—2007年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劳动者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遇,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予补足,还要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虽然加班是旅店作出的规定,但该项规定是不合理的,所以,该旅店除了要支付小刘被克扣的工资,还应支付加班费。
    可以说,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了劳动者的生活底线,而加班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者能够更好的享有休息休假权。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却在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和加班费上动歪脑筋,有的企业采用计件工资,而且明文规定完不成任务就扣工资,有的企业甚至把员工的加班作为衡量一个员工是否努力的标准,就这样光明正大的窃取了员工的报酬。企业的这种做法使得劳动者基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使劳动者长时间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又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积极性怎么可能被调动,怎么可能为企业创造利润,没有劳动者企业又何谈发展?这类似于食物链,每一环节环环相扣,少了哪一个都不行,作为企业一定要明白一损俱损的道理,要把劳动者的保障工作做到位,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最终受益。
    法律课堂: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报酬权时,不要一味地忍耐,要知道正是劳动者自身的忍耐才使得用人单位为所欲为。虽然现在社会竞争很激烈,就业市场压力也很大,但劳动者也要明白在任何情况下自己的劳动都必须要得到等价值的报酬,这是劳动者生存的根本。如果自己的劳动报酬权被侵犯了,劳动者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信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脱密措施和竞业禁止
    深圳某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2001年该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随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该公司称这些员工的这一行为导致公司蒙受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于是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这八名原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3万元。
    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为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所以,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此种手机视窗玻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做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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