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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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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作者:'德' 康德 著; 沈叔平 译

内容简介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学理论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册,作为一个有名的哲学家,康德的法学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问题对于康德是一个重要问题。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当然他的思想,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所以《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供借鉴参考,并需批判分析。
  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作者简介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1724年4月22曰生于东普鲁士的首府哥尼斯堡(今天的俄罗斯加里宁格勒)。康德出身一个家境贫寒,子女众多的马鞍匠家庭。他的祖辈是十七世纪从苏格兰迁来欧洲大陆生活的。1740年康德进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1745年毕业。离开大学后康德去乡下一个贵族家庭任职家庭教师。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学,任讲师。1770年康德被评为教授,1786年升任校长。在校期间他先后当选为柏林科学院、彼得堡科学院和科恩科学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辞去大学的教学工作。1804年2月12曰康德逝世。
  以1770年为标志,康德的一生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在前期他主要研究自然科学,重点是数学、天文学和化学,主要成就有正负数理论和星云学说,在其他学科方面也深有造诣;后期他则主要研究哲学,还涉及宗教、逻辑学和人类学等领域。
  作为自然科学家,康德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为辩证法奠定了科学上的基础。1754年康德发表《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提出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摩擦而变慢的假说,后来得到证实。1755年康德发表《宇宙发展史概论》,从自然界的历史发展观点出发,提出关于天体起源的“星云假说”,含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思想,向认为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观点挑战。后来拉普拉斯也提出了类似的假说,后人合称为康德————拉普拉斯假说。
  尽管康德在自然科学上创造了许多辉煌的业绩,但他还是以哲学家的面目出现在大多数后人的心中,或者说他还是凭着哲学论著的影响铭刻在人类文明的史册上。
  歌德说:“当你读完一页康德的著作,你就会有一种仿佛跨入明亮的厅堂的感觉。”康德在其三十多年的研究生涯中,留下了三部划时代的杰作:《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另外他还著有《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言》(1783年)、《道德形而上学》(1785年)和《永久和平》(1795年)等书。
  康德在三部批判巨著中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思想。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类,分别对应数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他认为凭感性可以认识数学,凭知性可以认识物理学,而凭理性却无法认识“形而上学”。数学和物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现象世界,而“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是“自在之物”。现象世界是世界的显现,可以认识;“自在之物”是世界的本体,无法把握。他还提出了四组著名的“二律背反”,指出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认识现象世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所谓上帝、灵魂和自由都是无法确知的,或者说是无法证明的。“形而上学”不能作为一门真正的学问而存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道德不是以符合个人或他人的幸福为准则的,而是绝对的,即人心中存在一种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道德律。道德是“绝对命令”,是“应当如此”。道德应该符合正义而不是个人幸福。但他又提出人可以感觉到意志自由,生命长存。上帝永远指导着世间万事万物,上帝万能,灵魂不死,有德之人最终能够得到最大的幸福。在《判断力批判》中,他批评并融汇了当时各派的美学观点,开创了独特而复杂的美学体系。他指出艺术源于天才,上帝创造一切。美应该从大自然和人的道德中寻找。可以说,康德在第一部书中否定上帝,却在第二部书中证实上帝,又在第三部书中寻找上帝。康德以他的三部《批判》实现了他理想中的真、善、美的统一,构筑起三位一体的神圣的哲学殿堂。
  康德把他的时代称为“批判的时代”。他一方面批判莱布尼兹——沃尔夫的“形而上学”体系,批判封建神学;一方面又批判无神论、唯物论,为神学向科学争得一席之地,试图调和唯物论与唯心论的矛盾。康德创立了德国的古典唯心论,发起了德国的资产阶级哲学革命。海涅在《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中写道:“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的一样。”德国的唯心论的发展正是费希特批判康德,谢林批判费希特,黑格尔批判谢林的过程。而黑格尔辩证法的起点也正是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解体后,许多德国大学的哲学又发展为新康德主义,他们的口号是“回到康德”。而十九世纪后期直至二十世纪中现代哲学中的新实在论、现象主义等思潮也可从康德哲学溯源。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1)

道德形而上学总分类

一、一般地作为义务体系的(2)道德形而上学分类

(一)一切义务,或者是权利的义务,即法律上的义务;或者是善德的义务,即伦理上的义务。法律义务是指那些由外在立法机关可能规定的义务;伦理义务是上述立法机关所不可能规定的义务。后者为什么不能作为外部立法机关的对象,那是因为它们牵联到一个目的或者最后的目标,这个目的本身同时包含在这些义务之中,于是,对每个个人来说,对此目的负有义务。但是,任何外部立法,无法使得任何人去接受一种特定的意图,或者,能够决定他去追求某种宗旨,因为这种决定或追求取决于一种内在的条件或者他心灵自身的活动。可是,那些导致这种内心条件的外部行为是可以被控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必须把这些外部行为作为自己的一个目的。

人们会问,既然义务和权利是彼此对应而存在的,为什么道德的科学,或道德哲学,通常被称为——特别是西塞罗——义务的科学而不称之为权利的科学?其理由是:我们唯有通过道德命令(它是义务的直接指令)才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由于我们是自由的,才产生一切道德法则和因此而来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权利的概念,作为把责任加于其他人的一种根据,则是后来从这种命令发展而来的。

(二)在义务的学说中,一个人可以并应该根据他的自由能力的性质来表述,而这种性质完全是超感觉的。因此,他将要纯粹根据他作为一种人格的人性(人的本质)来表述;这样表述的人,独立于受身体条件限制的人,有别于同一个、然而受那些身体条件限制的那个人(人的现象)。因此,权利和目的的概念,当涉及义务时,根据这种双重性质,可以提出下面的分类:

道德形而上学的分类(根据义务法则的客观关系)(3)



二、道德形而上学分类(根据责任诸关系)(4)

由于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论这种关系是否真的存在)容许用彼此间各种法律关系来加以表述,根据这个观点,可以提出另一种分类法:

根据谁提出这个责任,以及谁受此责任约束的主观关系可能作的分类。

(一)对那些既无权利,又无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空缺。

没有这种关系,因为这些人是没有理性的,他们既不能加责任于我们,我们也不受他们提出的责任所约束。

(二)对那些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有效。有这样一种关系,因为这是人对人的关系。

(三)对那些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人的法律关系:空缺。

没有这种关系,若有这种人必然是没有法律人格的人,如同带上镣铐的奴隶。

(四)对一个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上帝):空缺。

这种关系仅存于哲学中,因为这样一种存在(上帝)是不能由经验认识的对象。

在上述诸例中只有第二类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什么在第四类找不到这种关系,因为它会构成一种超越经验的义务,也就是,找不到一个相应的能够承担并提出责任的客观存在的、有能力的主体。所以,根据理论的观点来看,这种关系,在这里仅仅是理想的关系。也就是我们为我们自己设想的、一种思想上的对象。但是,这个对象的概念并不是完全没有内容的。相反,它对我们以及对我们内心的道德准则是一种很有作用的概念,因此,一般说来,它是与实践有关的概念。正是在这种纯属理想的关系中,一切复杂的义务以及对我们说来是行得通的义务才能够成立。

三、道德形而上学分类(一般地作为义务的体系)

根据这个体系组成的原则和方法



① 康德深受罗马法影响,他所说的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又可译为私法和公法。——译者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

一、人类心灵能力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人类心灵中活跃的能力(作为愿望的最广义的能力)是一个人具有的,通过他的心理表述出来的能够把外界对象的根据(5)和这些表述取得一致的能力。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表述去行动的能力,就构成这个人的生命。

首先,我们观察到,渴望或厌恶通常都与快乐或痛苦相联系,对快乐或痛苦的感受称为感触。可是,反过来却并不总是如此,因为可能有一种快乐和一个渴望的对象并无关系,而仅仅与一种心理的表述有关,不管是否存在和这种表述相应的对象。其次,与渴望对象有联系的快乐或痛苦,并不都是发生在愿望的活动之前;也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把它看成根据,它也许不过是这种渴望活动的结果。那种对一种心理表述感受到快乐或痛苦的能力,叫做“感触”,因为快乐或痛苦仅仅包括在我们心理活动的诸关系中主观的东西。这些关系不包括任何对一个可能提供知识对象本身的关系,它们甚至不能对我们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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