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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性别问题-第14章

小说: 性别问题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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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落夫家的人们中流传着这样的“鸡公仔歌”:鸡公仔,尾弯弯,做人媳妇甚艰难。早早起身都话宴,眼泪唔干入下间(厨房)。下间有个冬瓜仔,问过老爷(家翁)煮定或厂蒸?老爷话煮,安人(家姑)话蒸,蒸蒸煮煮都唔中意,拍起台头闹(骂)一番。三朝打烂三条夹木棍,四朝跪烂九条裙。(马建钊等,100)
    除此之外,这一习俗的意义还有反对男居制,即从夫居制;反性禁欲,即守贞倾向;以生育为不洁罪衍的观念;女性经济独立的观念以及孝敬父母的观念。不嫁是反对和逃避父权制的最恶形式——在夫家做媳妇;自梳是维护了父权制的次恶形式——在父母家做儿子。自梳女都有极强的孝的观念,养家是天职。家庭也把她们当儿子看。对于父系家庭来说,她们扮演了男性子嗣的部分角色。这或可视为自梳制度与父权制家庭的妥协。(马建钊等,74)为夫家买妾也可视为对男权制的一种妥协,因为虽然她自己回避了男权制的直接压迫,她却把这一压迫转嫁给另一个女人,这只能说是对男权制的妥协,而不是彻底的反抗。
    五、婚姻家庭的未来
    婚姻和家庭制度在人类社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制度。在美国和法国这样的国家,虽然单身独居人群能占到所有家庭总数的四分之一,但是仍有90%…95%的美国人是曾经结过婚的。(Nelson; et al。; 430)而中国的婚姻制度更是人们心中绝对的价值,证据是终身没有结过婚的人只占总人口的3。8%。1971年,加拿大结婚者有十分之一是再婚。证明人们即使在第一次婚姻失败之后,仍然执著地追求婚姻。1986年哈佛和耶鲁的联合调查显示:29岁以上受过大学教育的女性结婚概率低于20%,使人得到这样的印象:男女平等、女性主义及独立使女性的境况变得凄惨,女人应当回归家庭。事实上,许多女性只是选择延后结婚年龄或同居不婚而已。(Watkins; 166…167)
    然而,从家庭和婚姻制度的发展进程看,多元化是一个趋势。这个趋势形成的原因包括同居者的增加、离婚率的上升以及爱情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上升。
    在现代,婚姻制度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已经大大贬值,其原因之一就是同居不婚者的增加。继北欧国家在所有的配偶当中有近半数为不婚同居之后,法国的同居家庭从1975年的41。1万个,激增至1985年的100万个。年龄低于35岁的男女同居家庭在此期间增长了两倍多,由16。5万个增加到58。5万个。巴黎为全国之首,在100对配偶中有30。3对属于未婚同居,而在农村地区仅为7。4对。1985年,巴黎地区低于35岁的无子女家庭中,未婚同居的已超过半数。(巴丹特尔,178…179)有半数配偶放弃了婚姻制度,不啻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巨大打击。人们不由想到,婚姻制度中一定存在某些致命的不合理之处,以致如此大比例的人们不愿选择这种生活方式。
    对男权制家庭制度的一个直接冲击是离婚自由原则的确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妇女提出的离婚占全部离婚案的三分之二,原因是妇女在丈夫严重不忠和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才会提出离婚。(倍倍尔,113…115)目前,美国的婚姻有50%以离异为终结。(Nadeau; 73)当代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湖北农村女性对离婚的态度表明,在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处理的情况下,主张离婚的占26。59%,愿意凑合过的占66。54%,选择分居的占6。87%。(沙吉才,125)有两三成的人不愿意维持不快乐的婚姻,这在中国,尤其是农村,不能不说是一种新的观念。
    1970年,加州通过了全美第一个无错离婚法案。在此之前,婚姻当事人必须有错(通奸、虐待、遗弃等)才可以离婚。到1985年,除了个别的州外,美国所有的州全部通过了无错离婚法案。这一新法案的特点是:取消以婚姻一方错误作为离婚必备理由的做法;降低赡养费和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补偿;寻求削弱对立过程,减少有错离婚制度中双方的怨恨和精神损害;分割财产的新规范和报酬性赡养费消除了传统法律中的过时的假设,将妻子视为婚姻关系中完整、平等的一方。(Kourany; et al。; 231)
    值得关注的是,本来具有进步意义的无错离婚法案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后果:对于离婚妻子及其子女所带来的经济困扰。由于90%的孩子归母亲,他们在离婚后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而离婚男性的生活水平相比之下要高得多。20世纪70年代,当美国的48个州采取了无错离婚法后,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平等”地对待男性和女性时,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立即下降了73%,而她们前夫的生活水平却上升了42%。(弗里丹,424)离婚家庭的收入是其他家庭的83%。(French; 138)
    尽管如此,女性主义并不赞成回到有错离婚法案去,而是提出了对无错离婚法案的改良建议:从国家保护婚姻到提供离婚后的帮助;从终生契约到选择性的有限时间的投入;从对家庭妇女和母亲的保护到性别中立规则;从保护伴侣关系到个人主义。(Kourany; et al。; 234…239)女性主义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无错离婚加经济上照顾弱者。一方面,倒退到有错离婚法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又应当关注离婚的弱者一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女方)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所以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强者一方给弱者一方一定的帮助。
    中国现行婚姻法所实行的是无错离婚加有过错补偿。比起单纯的无错离婚,它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的困难,但是由于举证对方过错的困难,弱势群体很难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补偿。因此如果将有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方经济补偿,改为无论是否有错强者一方都应当补偿弱者一方,似乎更加合理和有效,能够使弱势群体真正受益。
    西方社会中有人提出建议,要求国家通过限制和推迟涉及儿童的离婚来鼓励双亲家庭;在中国,也有人提出“离婚分级制”的建议,将家中有未成年儿童作为推迟批准离婚的一个标准。这一建议背后的潜台词是:双亲家庭是培养儿童的最佳环境。有学者对这个观念提出批评,认为这一建议的初衷是培养孩子做一个完全的公民和具有独立性,但是传统母亲的美德在传统家庭就是对男人的依赖,母亲本人就不是那么完全的公民,所以双亲家庭并不一定是培养孩子的最佳环境。一个孩子有一个单亲或两个母亲或两个父亲也不一定就不是好的成长环境,只不过孩子的长大不会伴随着传统的男女两性的性别角色和性别分工的所谓“正常”秩序,这对孩子的成长并不必然是坏事,只是对孩子学习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才是坏事。
    改变传统婚姻的另一个重大原因是爱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增加。波伏瓦认为,把婚姻与爱情协调起来是需要花费些气力的。婚姻是一种契约,大多数男人为了使生殖合法化而订立它,爱情在这种契约中是一种荒谬。(波伏瓦,500)
    爱情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人们已经问了几千年,至今无解。几千年前,古代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曾提出这个问题:什么是爱?并以狄欧提玛这位爱的导师的话作答:它既非不朽之物,也非必朽之物,而是界于这两者之间……它是一个伟大的精灵,而正像所有的精灵一样,它是神明与凡夫之间的一个中介。几千年后,当代哲学家罗兰·巴特在《恋人絮语》中仍然在说:“我实在很想弄明白爱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按照我对爱情的理解,它是一种两人情投意合、心心相印的感觉,是一种两个人合二而一的冲动。它是一种突然迸发的激情。激情一旦减退,谈爱就属枉然:爱要么是激情的化身,要么什么都不是。当激情的爱发生之时,被爱的人的可爱之处被剧烈地夸大,以至在有爱和没爱的两个人眼中的同一个对象会是如此的不同,判若两人。正因为如此,普鲁斯特才会一再地表达这样一个看法:所有陷入情网的人,爱的不是真实的对象,而是自己心目中虚构的对象,是自己的感觉本身。
    也许研究最终表明,“爱”这种感觉不过是一种错觉而已;但的确有人经历过被称作“爱”的这样一种心理过程,有爱和没爱的界限在她们心中像黑和白一样分明。无论如何,“爱”是一种非常奇妙的感觉,在我看来,它不论发生在什么样的人之间 (无论是同性异性、年老年轻、婚内婚外、两人还是多人),都是美好的,都是一种不可多得因而值得珍视也是值得尊重的人类体验。虽然当事人有时不得不为了其他的价值牺牲爱,就像《廊桥遗梦》里的女主人公为了家庭价值牺牲爱那样,爱本身是没有罪的。如果一桩爱情发生了,它就是发生了,它不仅不应当因为任何原因受责备,而且从审美的角度来看,它肯定是美的。
    爱的发生可能与生活质量有关。据社会史家研究,在前现代的欧洲,大部分婚姻都是契约式的,是以经济条件而不是以彼此间的性魅力为基础的。在贫困者的婚姻中,有一种组织农业劳动力的手段。那种以永不停息的艰苦劳动为特征的生活不可能激起爱的激情。据说,17世纪德国、法国的农民中间,已婚夫妇之间几乎不存在亲吻、亲昵爱抚以及其他与性相联系的肉体爱恋形式,只有贵族群体间才存在性放纵,这种性放纵在“体面的”妇女中间被公开认可。尽管在13世纪已经出现了以骑士之爱为模本的浪漫之爱,但是浪漫爱真正成为广大人群的追求是在18世纪以后才出现成型的。(吉登斯,51…53)
    爱的发生可能还与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在古代,女人藏身深闺,不易得到,因此常常能激发出浪漫爱情;而在现代,女性不再是不可接近的了,无须有很长一段追求期,人们来不及“爱上”,就可以由一夜之间的一见钟情转而过起同居的生活。有极端的实践者竟这样说:“三天之内,我们就已成为老夫老妻了。”(巴丹特尔,第250页)在后现代的开放空间里,不少男女在性方面的过度挥霍造成了爱的贫乏,他们渴望拥有真正的爱情。“这是一个对爱情饥渴到极点的年代,因为缺乏,所以饥渴。”(转引自孙宜康,7)
    对于激情的爱,人们褒贬不一。激赏它的人视之为人类最快乐、最值得珍视的经验;但是反对的意见也很多,从各不相同的角度。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说:爱是一种激情,这无论是对马来西亚人还是欧洲人而言都是一样的;它或多或少都会使心身备受摧残;它导致许多困局,引发许多丑闻,甚至酿成许多悲剧;它很少照亮生命,开拓心灵,使精神洋溢快乐。吉登斯则说:无论是什么地方,激情之爱都不曾被视为婚姻的充分必要基础;相反,在大多数文化中,它都被视为对婚姻的难以救药的损害。(吉登斯,49…51)
    从爱情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说,爱情的演变经历了这样两个阶段:在古代,它与婚姻没什么关系,只存在于浪漫的情人之间。在近现代,通过好莱坞式的爱情的普及,和有爱情的人结婚成为一种理想,但是实际上,在婚姻中,激情最终变成柔情、亲情。此外,在许多婚姻中,压根就没有激情,只有柔情,有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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