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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美国人:殖民地历程-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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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的财产。就十八世纪英国所有的自由教育而言,其传统标志,即“文学 
士”学位,仅由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根据议会许可授予。这一古老的教士一 
贵族垄断当然保存了学术传统,并产主了许多欧洲思想的硕果。但这些大学 
仅是某些特定的思想得以生发兴旺的温室。它们的古老围墙一直起着双重限 
制作用:既将其内部的师生同全社会隔绝,又将其外面的人民同这个社会的 
书本智慧隔离开来。 
十七和十八世纪的英国确有变化的迹象。在十七世纪,特别自《宗教统 
一法令》(1662 年)要求所有神职人员、学院教师与学校校长全盘接受《公 
祷书》之后,英国的非国教徒建立了他们的所谓“异端学院”来训练自己的 
教士,并为非国教徒的子女提供高等教育。当时英国的知识生活大多集中于 
伦敦皇家学会之类学术社团,或由绅士们在乡村别墅进行。这一切势必使英 
国的思想潮流世俗化并得以扩大。然而,至少到十九世纪初期,英国的学术 
堡垒依旧是牛津与剑桥,即使吉本那幅为人熟知的“沉浸于葡萄酒和偏见之 
中”的牛津图景是一幅漫画,十八世纪时这些大学确是死水一潭,毫无生气。 
但由于它们古老的传统、”充裕的基金、对授于学位的垄断、浩瀚并大量增 
加的藏书(依据书刊许可法,英国每出版一种书,这两个大学都应得到一本)、 
从事出版的权力(在十七和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它们是伦敦之外极少 
几个得到许可的印刷机构之一),以及对政治、宗教晋升之途的控制,它们 
便难以推卸其对英国高等教育的主宰地位。十九世纪早期英国高等教育的“民 
主化”,并不是通过“异端学院”成长为大学,而主要是通过放宽牛津和剑 
桥的宗教入学考试并接纳更多领取助学金的学生而实现的。即使时至今日, 
牛津与剑桥仍使英国生活中的贵族制和研究学问联系在一起。 
但是,许多事实自始即塑造了美利坚的生活,并使我们的大学教育分散 
化了。在此仅考察以下两点: 


第一,美洲法律的含糊及学院与大学之间区别混淆,有助于打破教育垄 
断。 
尽管牛津与剑桥的起源隐藏于中世纪的迷雾之中,但它们对英国高等教 
育的控制主要来自明确的合法垄断权。从法律上讲,它们不容否认地是英国 
仅有的大学。牛津在 1571 年,剑桥在 1573 年,得到了社团特许状,执掌了 
全英国的授予学位的独占权力。这种垄断一直完全无遗,直到经过一场斗争 
之后,才干 1827 年建立了非正统的伦敦大学。 

在英国,“学院”与“大学”间的区别一直多少是明显而重要的。学院 
主要是居伍与训导之地,基本上实行自治,但无权进行考试或授予学位;大 
学则是授子学位的学术机构,通常在“七大文科”和哲学之外提供法律、医 
学和神学这些更高科目中某一科目的讲授,并握有特殊的法律权力(起先是 
以教皇训令的形式,后来则以皇家或议会特许状的形式)。因而直到十九世 
纪初,英国有许多“学院”,但仅有两所“大学”,即牛津与剑桥。为建立 
其他学位授予机构而作的种种努力迭告失败。例如,建于 1548 年的格雷沙 
姆学院,虽有七个教授席位并最终以伦敦皇家学会的形式成为一大学术中 
心,却从未成为一所大学。培养出丹尼尔·笛福、约瑟夫·巴特勒主教、约 
瑟夫·普里斯特利以及托马斯·马尔萨斯之类人物的“异端学院”,虽以中 
学(即“公立”学校)或神学机构的形式延续下来,亦未获得授予学位的权 
力。 
所有这一切对英国的生活与教育的重要影响,尽管复杂而难以说明,然 
而却是持久和深入的。至少从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时代以来,这些大学拥有一 
种社会威望,这种威望在其学术水平下降时仍未消退,甚或有所增长。到十 
八世纪,牛津与剑桥大学的暮气沉沉——如同二十世纪初美国学府的学院粗 
野作风一样——已成为陈年笑柄。牛津麦格达伦学院研究员、伟大的爱德 
华·吉本大约在 1752 年写道:“从苦读、冥思和昏写中,他们已丧失了自 
我意识。他们的谈论千篇一律,不外乎学院事务、保守政治、个人轶事和私 
家丑闻。他们饮酒无度,醉眼昏花,这使年轻人有理由恣肆放纵。”很少有 
教授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从 1725 到 1773 年,剑桥大学的近代史钦定讲座教 
授没有一个讲授过一堂课,尽管其中一人因醉酒坠马而死确曾引起轰动。然 
而社交礼节未被忽视;牛津与剑桥仍是显贵子弟的时髦聚会场所,这些人来 
时间或还带有自己的私人教师、仆从和猎犬。 
尽管如此,这些巨大而古老的大学远非寿终正寝。伊萨克·牛顿爵士、 
爱德蒙·哈雷(即哈雷彗星的发现者)、威廉·布莱克斯顿爵士和爱德华·吉 
本之类人物仍在其中得到培养。牛津与剑桥仍是这个国家的高等文化的博物 
馆与大本营。 
美洲殖民地的情景多么不同!这些古老垄断的长处和短处都无法移植到 
大西洋彼岸。“学院”与“大学”间囱来已久的英国式的差别,同其他许多 
旧世界的差别一样,在美洲已混淆莫辨,甚至失去意义。原因之一在于,各 
个殖民地政府的法律权力,特别是创建社团组织和建立垄断集团的权力,是 
各不相同、变动无常和不易确定的。没有任何东西比美洲法律的这种模糊状 
况更为有利。 
依据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法律,一群个人通常不能作为一个法律单位,不 
能拥有财产、起诉或被诉,也不能在其个别成员死亡后继承权利。他们不能 
作为一个“法人”,除非由政府授予此种特权。柯克勋爵如此宣告了正统的 
英国教条:“除了国王一人,无人能创立或造就法人。”这是法理。尽管有 
少数例外(如依据“惯例”或“习惯法”组建法人团体,又如达勒姆主教有 
权在他的“伯爵领地”内创设法人团体),但创设法人的一般权力仍是政府 
的最严密防护的特权之一,许多企事业单位的组建仰赖于王室或议会授予法 
人特许状这一人为的永存权利的意愿。 
在美洲殖民地,谁(即使有人的话)握有创立法人团体的重要权力?这 
证明是个答案纷坛的问题。那里存在着几种殖民地——“特许的”、“王室 

的”和“业主的”——各有不同的法律特点。业主特许状(如缅因的特许状) 
通常包含“达勒姆主教条款”,而将这个英国主教特有的工权给予业主。但 
明确赋予某个殖民机构建立法人团体的权力则属罕见,这一领域便成了爱弄 
玄虚的法学家们的愉快的角逐场所。此外,关于殖民地总督相对于殖民地立 
法机构以及殖民地政府相对于伦敦政权的有关权力也有许多含糊之处。在这 
个未明其详的法律领域,涌现出了许多杂乱无章、变化无常和难以预见的机 
构。 
美洲第一个学院是在典型的美洲法律概念模糊的状态下建立的。虽然哈 
佛学院的建立现在通常定为 1636 年,当时马萨诸塞议会拨款四百镑给一所 
学校或学院,但其法律结构和权限范围却极为模糊。哈佛实际在 1642 年颁 
授了第一批学位,尽管当时该学院井未从任何人那里获得授予学位的合法权 
力,它甚至尚未被合法地批准成立。当 1650 年该学院终于从马萨诸塞议会 
得到特许状时,其中仍未提及学位授予权一事,这也许是因为议会自身尚不 
明确是否具有颁发学位授予权的权力。哈佛学院第一个强有力的院长亨利·邓 
斯特(任期为 1640—1654 年)的最大胆行动就是敢于颁发各种学位。正如 
塞缨尔·埃利奥特·莫里森解释的,这“几乎是一个摆脱查理国王的独立宣 
言”。甚至 1650 年的议会特许状看来在法律上也如此不可靠,以致英克里 
斯·马瑟在 1688 年革命后的英国时曾设法获得一个特别的皇家特许状,尽 
管并未成功。哈佛的法津基础,其学位授予权的来源,以及它是否是、并且 
在何种法律意义上(如果有的话)是“学院”或“大学”——所有这一切直 
到进入二十世纪仍未确定和解决。哈佛的校长和教工们从一开始就利用了这 
种不确定性,行使其需要的任何权力。 
耶鲁是在哈佛的法律基础似乎极为削弱时成立的,此时哈佛已兴旺发达 
并颁授学位近六十年。当然,哈佛特有的法律基础问题由于马萨诸塞海湾殖 
民地特许状的不牢靠而更加复杂,从一个本身也许并不合法的殖民地政府那 
里显然是得不到任何可靠的合法权利的。谁能指望既使殖民地议会、总督及 
多变的英国政府满意,又能尊重英国法律的古老形式并适当顾及殖民地的便 
利?此外还有令人难以捉摸的问题:一个殖民地超越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 
它批准建立一个学院或大学而实际并不拥有此种权力时),它是否未违背自 
己的特许状?这种违背会导致不友好的英国政治家对整个殖民地的合法存在 
提出质疑。在这些年里,无论马萨诸塞还是康涅狄格,在其母国内都不乏乐 
于抓住这种机会的敌人。塞缪尔·休厄尔法官和伊萨克·阿丁顿 1701 年在 
解释自己起草的建立那鲁的法令时说:“担心举止越轨而不知如何行动…… 
于是我们有意给这一学府定个尽可能最低的名称,以使其能经受住风险;我 
们也不敢授与它法人权力,以免招来一张权限质询状。”出于谨慎温和与模 
棱两可,他们决定将其机构称作“教会高等学校”。直到过了将近半个世纪 
(1745 年),即耶鲁已颁授了数十个学位之后,它才正式成为一个法人团 
体。 
殖民地的学院的历史,是法律实践战胜法律理论,社会需要战胜职业法 
学家炮制的玄奥区分的最引人注目的范例。在美国革命爆发前,至少有九个 
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的殖民地教育机构已在颁授学位。而此时在整个英国, 
仍只有两个学位授予机构,即牛津与剑桥,其古老的垄断权利仍得到法学家 
们精心炮制的种种区分的保障。最古老的美国学院——哈佛、威廉与玛丽、 
耶鲁——今天全都必定会发现其颁授学位的合法权力起源于法学家们所谓的 

“时效”,即起源于这些学院很长时间来一直在授予学位而未遭到有效的反 
对这一简单事实。假如英国那种在正当地获得法人权力并可颁授学位的垄断 
机构(即所谓“大学”)与其他各类学校之间所作的明确区分成功地移植于 
此,假如为所有美洲殖民地建立单一的皇家大学,假如颁授学位的权力在所 
有殖民地遭到明确的禁止,那么美国高等教育的历史——甚或美国文化中许 
多其他事物的历史——也许将迥然不同。 


第二,外在控制将学院引入社会。 
在十七世纪的欧洲,尤其是在英国,大学及其学院是一群骄做与杰出的 
有学识者聚集的中心。中世纪的教士传统给他们留下了一种在多数欧洲国家 
保留至今的学术自治体制。聚集在大学各部门的学者们,控制了学校的书籍、 
校舍、资金和闲职,他们颇为珍爱自己的权力。对他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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