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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私人生活史Ⅳ-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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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并准予离婚。离婚法因而变得更加自由化了,但对于以保罗?布尔热为首的保守主义者来说是一个打击。尽管受到天主教徒的阻挠和反对,离婚还是变成了人们生活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虽然真正离婚的人还很罕见——1913年只有15000人被准许离婚。除此之外,离婚还被认为对人们认为婚姻不可分割的传统以及丈夫和妻子寻求爱情和追求幸福与相互谅解的权利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婚姻自由这一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得以加强,尤其对于当今社会来说,婚姻就是一个自由合同。
  在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达到这一高度之前,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已经有了相当显著的发展。在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已经在与教堂脱离关系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更为重要的是,女权主义者及其同盟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慢慢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从克莱尔?德梅尔和乔治?桑德(她的处女小说《印地安娜和莱利亚》的主要观点是赞成离婚的)到玛丽亚?德莱梅和于伯丁?奥克拉特,这些女权主义者都强烈呼吁女性要把离婚进行到底。尤其在法兰西共和国初期许多机构的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时候,这些女权主义者的呼吁显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873年,莱昂?里歇出版了《离婚》一书,而此时,旧的道德手册仍在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被那些不忠实的丈夫们爱不释手地翻阅。《离婚》一书的出版加速了重新修订《民法》的步伐。1880年,奥林匹?奥多尔德和玛丽亚?马丁成立了一个离异者朋友会,她们还办了一份报纸——《解放者》。从1880年至1884年,女权运动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然而在世纪之交,为了防止由于两性之间的不平等而使离婚成为男性强有力的武器,女权主义者显然对这一问题提高了警惕。玛格利特?迪朗在她的《福隆德运动》一书中曾有这样一句话:“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对爱情失去兴趣。”她对夫妻中只有一方提出的离婚提出警告,指出其中的危险性,它很可能会成为其中一方为了抛弃因衰老而失去吸引力的配偶而利用的工具,从而以此来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女性由于自身地位低下,自然而然会要求获得免遭抛弃的保证;要为她们提供保证就要对《民法》进行全面修订。1880年4月6日,巴黎第十五郡市政厅里正在举行一个盛大的结婚典礼,于伯丁?奥克拉特突然闯了进来,她向新郎和新娘说了这么几句话:“亲爱的同胞,你刚才已经在一个代表法律的男人面前发了誓,但是你说的诺言没有任何意义。与男人平等的女人,不欠他什么,不必去顺从他的意志。”在听她讲这些话之前,另一个世纪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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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形象(1)
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首领,父亲主宰着19世纪的私人生活史。法律、哲学和政治三者共同作用,使父亲的权威得以建立与合法化。从黑格尔到普鲁东,从国家理论主义者到无政府主义之父,父亲的权力均获得众多支持。父亲将自己的名字给予孩子,用康德的话说,“只有合法出生的人才算有真正的出身”。在王朝结束、国王不复存在之后,传统主义者寻求恢复父亲的权威,革命派和共和派也同样热衷此道,共和派还将掌管城市的钥匙放在了父亲的手中。痛心于家长作风的没落,朱尔?西蒙曾经这样写道:“政治学中有条格言:家庭中的权威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国家中权威的必要性就会大为降低。当我们伟大的共和议会降低丈夫和父亲的权威时,他们就会犯错误。”
  共和派在玛丽安(即法兰西共和国)的注视下审慎地探讨着,与此同时,风靡一时的雕塑艺术中,妇女的形象无处不在:不是在伟大男人的脚下,就是额头戴着装饰性花环。这种对象征主义的极度热情,对“缪斯和玛利亚”近乎疯狂的赞美,就是一种将公众场合与私人空间严格区分开来的方式。
  波塔利斯曾在书中写道:“丈夫与妻子本质上的不同暗示着他们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差别。”法国《民法典》以自然的名义赋予家庭中丈夫和家族中父亲以绝对的优越地位,而妻子和母亲则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权利。已婚妇女不再是一个能够担负责任的个人,未婚妇女和寡妇则要担负比常人更大的责任。《民法典》的第213款几乎剥夺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资格:“丈夫必须保护他的妻子,妻子必须服从她的丈夫。”已婚妇女不能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不能进入家族委员会,而要优先考虑远房男性亲属充当这些角色。已婚妇女不能充当证人;妻子如果离开丈夫的家,政府可以将其送回,并迫使其“履行责任并享受完全自由的权利”。通奸妇女可以被处以死刑,因为她的罪行使家族最为神圣的东西——血统的合法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法国简瓦丹地区,短暂的*韵事可以容忍,但怀孕则要严加审查,生下私生子的妇女则不会得到原谅。通奸的男性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有他的男性“同谋们”保护。风俗习惯要求男人与他使其怀孕的女人结婚,而新的法国《民法典》却禁止提起有关生父确认的诉讼。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妻子的财产置于丈夫的支配范围之内,这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同。妻子和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极为相似)均无权处置自己的收入,直到1907年法律才在这方面放松了限制。在19世纪末的法国奥德,对于在葡萄园工作的夫妻,工资都是支付给丈夫的。妇女的财产只有在陪嫁制或结婚契约中规定妻子与丈夫的财产完全分开时才受到保护。但一般来说,只有那些富裕的人才会订立结婚契约,即使这样他们也很少这样做。法国《民法典》保护富裕阶层,它使贫穷的妇女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人还给予丈夫比法律赋予的权力更大的权力。亚历山大?小杜马认为,一个受到欺骗的丈夫完全有权进行报复。普鲁东列举了六种情况(包括无礼、醉酒、偷盗和挥霍),在这些情况下,“丈夫可以在家长式的严格制度下处死他的妻子(《*还是现代》,1875年)。”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父亲的形象(2)
父亲至高无上的权威一直延伸到孩子身上。对孩子投入较多感情肯定不会减少家庭的权威或是父亲的权力。在这方面法国大革命仅仅进行了小幅度改革:废除对成年孩子的家长制,废除父亲原来享有的剥夺子女继承权的权利,并对父亲惩罚孩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罗伯斯庇尔曾经建议,当孩子长至七八岁时,将他们集中进行抚养,以教导其尊重新的观念,但这个建议从未得到大家的重视。
  尽管勒裴声称大革命废除了设立遗嘱的权利,“将父亲的权威毁灭殆尽”,但是《民法典》实际上延续了许多旧观念。即使是成年子女“在看到祖辈时也要表现出毕恭毕敬的模样”,而如果“自然与法律放松了家长权威的镣铐,那么理智则是拉紧了绳结”。直到1896年,没有一个25岁以下的人可以在没有经过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结婚。
  一位父亲可以要求逮捕并囚禁他的儿子,仅仅因为在旧制度下只要拥有“带有国王封印的信”他就可以这样做。因此,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国家对家长制是全力支持的,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家庭秩序。政府这样做的条件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9章第375至382款规定的:“在慎重考虑的前提下,对孩子行为不满的父亲允许向当地法院即区法院提起诉讼。”不满16岁的孩子可以最多囚禁1个月,16岁至成年最多可以囚禁6个月。正式手续非常简单,就像保证不说粗话一样,不需要书面材料,除了逮捕证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而逮捕证上也不必说明逮捕的原因。如果孩子从监狱释放出来后“再次犯科”,那么可以再次下令拘捕。为了让贫穷家庭也能享受到这一“服务”,法国于1841年和1855年先后两次同意,如果某个家庭无力支付抚养囚犯的有关费用,国家可以出资。作为家长惩罚的牺牲品,孩子的待遇与少年犯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没有经过审理”而已:如果家庭,即父亲不愿将孩子领回,那么可以将其囚禁至成年。
  精神病患者和低能儿没有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在1838年的法律规定下,可以应他们家庭的要求将这些孩子拘禁。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在此处也得到了肯定,从“西里里的克莱芒斯”这一故事中便可以看出。克莱芒斯是爱米莉的姐姐,她们家费尽力气才将她从禁闭中解脱出来。19世纪禁闭“疯女人”的案例大幅增加,根据雅尼克?里帕的统计,妇女精神错乱的案件从1845~1849年的9930起发展到1871年的2万起。在这些案件中,80%是应男人的要求执行的(1/3是她们的丈夫,剩下的是她们的父亲和雇主)。不错,妇女提起委托诉状的情况要比男人多一些,这些诉状大多是用来维护家庭秩序的工具。
  父亲的权力具有双重性。他完全控制着公共场所,独自享有政治权利。19世纪,政治是男人的专属堡垒,吉佐甚至建议,在女人的保护区即高级沙龙内不要谈论政治事件。19世纪末,共和党人在阿尔康纳蒂…维斯康蒂伯爵夫人的沙龙聚会,冈贝塔曾要求她在一天之内不对妇女开放,以便讨论严肃的事情,伯爵夫人照做了。
  父亲的权力主要在家庭之内、私人领域内,即使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这个领域也并非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由妇女独占。男人是主人,首先体现在支配金钱的权力上。在资产阶级家庭,他控制着开支,将妻子的零花钱限制在一定数目之内,通常仅仅能够满足基本需要。善良的卡罗利娜?奥尔维耶不会明白,为什么她丈夫在普法战争和国内分裂时期(1871年)会为一件衣服的花费大惊小怪,而这件衣服是她唯一的支出,因为她“希望能够体面一些”,这正是她所应尽的责任。即使是最慷慨的男士也会在开销的控制上行使权力,这在维克多?雨果的案例中便可以看出来。出于对家族完整性的考虑,雨果拒绝给那些想逃跑的人路费,而且特别警惕他的妻子和完全依靠他的女儿阿黛尔。他抱怨说自己就是家里的出纳员。但如果情况反过来又会如何呢?在城市里父亲的财政权里要小一些,在这里工人和店主的妻子赢得了许多人垂涎的“家庭财政部长”之位。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父亲的形象(3)
主要决定是由父亲做出的。在经济领域,他的权力甚至还增加了。在19世纪上半叶的法国北部,资产阶级妇女在管理家庭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充当簿记员、秘书甚至是像梅朗尼克?波雷一案中的工厂经理。然而到了19世纪下半叶,她们退回到家中,与工厂没有了任何关系。
  涉及到教育尤其是儿子的教育及婚姻问题时,决定都是由父亲做出的。马丁?纳多的母亲认为儿子不必上学,因为她想尽快让他在田地里工作,而他父亲在这个稍微显示了一点开明的案例中做出了相反的决定。许多婚配是由父亲们做出的,而深受莫里哀喜剧影响的母亲们则站在了满眼泪水的女儿一边,比如雨果夫人在与雨果的奋战中便站在了阿黛尔一边。
  在许多情况下,父亲的决定是基于科学依据和推理做出的。与女人的种种特点——虔诚、不可思议、多愁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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