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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寿康宝鉴现代文全译-第10章

小说: 寿康宝鉴现代文全译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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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免死亡!

 

当然,追根求源,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在“出版界和著作界”。若出版界和著作界有好善积德之志士,则问题就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若能将那些淫书淫画的“刻板、模子”等,付之一炬,彻底焚毁,令版毁笔绝,此乃救世之行,功德不可思议,我们的子弟妻女,乃至后代子孙,必有望成为共和国的大伟人、世间的大圣大贤!

 

倘若出版界或著作界有人士说:“淫书中,同时也有因果报应的教育,也列举了不少犯邪淫而受恶报的案例,读此书的人,自然会引起警惕而不敢造做,这是文学作品,不能将它判为淫书邪教而予以否定和销毁。”试问说这种话的人,世间书很多,尤其是善书,哪种善书里没有“因果”的教育?为什么非要用“著作和出版淫书”的方式来进行因果教育?而通过对“现实”的观察,我们发现,读这种书的人,只见到有堕落的,从来没有见过,有从淫书中受到教育和警示而真正弃恶从善的人,这是何种道理呢?读者迷在其中的淫荡情境中,哪里有心和时间看后来的“果报情节”?

 

最后,我向“著作艳情小说的著作家们,绘制淫画的美术家们”行“三跪九叩”大礼,且听我一言:‘榬笔辉辉,无非欲求“名利双收”,什么方式和著作不行,而非得写淫书,做淫画不可?何苦于得现世“名利”之时,而留下后世污名,乃至折损“阴德”?为什么要用自己在社会上的“名望”,引社会大众于黑暗,陷人民子孙于死亡?所换来的“眼前个人利益”,与给社会和自己的未来所带来的“损失”相比,真乃得不偿失!后果亦不堪设想。至于“阴德福善”、“因果报应”的学说,随著时代的变迁,说的人讲的人,越来越少,相信的人更是罕见。更可怕的是,“因果报应”的理论事实竟被现代人称之为“迷信”而不肯相信,也不愿意相信,为什么呢?相信了,“乐”就没有了,这个不好接受!纵然是“五经四书”,其对古人今人的教导,因果的教育,断恶修善的道理和事实,书中常常教诲和警示,也因时代所迁,而不被人所相信,甚至完全被排斥和抛弃!

 

“诸恶业中,淫恶为最!”犯邪淫的人,在世时,于暗暗中得种种折福折寿、灭子绝孙的报应。在死后,灵魂必永受痛苦!凡我同胞,知此见此,能不触目惊心吗?

 

敬求沪上(上海)慈善长者,若认为鄙人所言无误也无谬,请召集有关会议,共同商讨寻求有关“戒淫止色,教育劝导”之方法,并能汇集成册,这个工作意义深远,绝对不会只独造福一方,而造福十方不止。企盼社会世间,因此而德风所被,人各景从,懂礼守法,则天下同胞,皆受恩泽!鄙人当情不自禁,馨香百叩而祈祷之!’

 

格言30.◎黄孝直说:‘《论语》云:“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圣人之于色,无时而不戒也”即:人在少年时,身体血气不定,必须戒色欲,因为心生淫念,即损气血,如干柴烈火烧壶中之水。对于立志做圣做贤的人,一生都知道戒色止欲。

 

而《礼》云:“庶人非五十无子,不娶妾,其不二色可知。”即,世间一般人,不到50岁不生子,决不娶小妾纳二房”,这是他知道“保持坚贞,决不二色”,同时也是在“戒色止欲”。男子三十而娶,是为了择一而终,绝不乱色而堕落,因为,人到三十,思想境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已趋成熟,在“止色节欲”方面,功夫容易得力。诸侯不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及周边地区娶妻、纳妾,这是为了避免误夺了他人之妻,而给自己带来祸患。古代先王圣君,定期闭关修行,练就“清心寡欲”功夫,以保养自己的生命。仅这些说法,要起到真正的教育作用,孔子认为,还不够完善,所谓“概不之及”,所以才特别提出“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一语,做为重要的补充,以教导后人,夫子的“诚重之心”和“抑畏或警示后人之心”,可见一斑。

 

人在年少时,犹如草木刚刚开始发芽生长,如“百虫还在冬眠状态”。草木出土而随即摧折其嫩芽,没有不枯稿夭折的;冬眠状态下的百虫,突然把他们从地里挖出来置于平地,未有不死亡的。圣人提醒少年,使其“力制色心”,悚然自爱,以保养柔嫩之身驱。少年时,能于此色欲一关,把得牢,截得断,待他年成人之后,“元神”不亏,气存丹田,立朝(走向社会)之日,精神饱满,身心健康,作掀天大事业而游刃有余。真人品、真学问,皆由于此。即使不成大器,亦必克尽其天年,而不致死于非命。此少年所当猛省而谨记也!

 

格言31.◎世间父母,爱护子女,至深至切,无微不至,自幼无不管教。只有一件事,就是“色欲伤身”的大事,往往家长不知所措,无从下手,一般都是,含糊其词,笼统说说而已,大多都没有明确的训示和教诲。究其原因,一般是家长认识方面的误会,认为,孩子未婚时,大概还不懂得“男女”之事,不好给孩子明说。就这样迁就著到了结婚年龄。等孩子结婚了,又以为,孩子长大了,不说自明,不教自会,另外,碍著儿媳面子,不便尽言。孩子对色欲之害到底了解多少,完全凭父母自己的推测,根本就无法想像,不知道“子弟年轻,阅历未深”,凡古今好色必死之事,因为从未“目睹亲见”,所以他们根本不信,认为是古人编造的“骗人的措词”!不甚相信。一般年轻人,很难有机缘得到有关“远色戒淫”的善书而详读。加上现代社会,物欲横流,邪知邪见,到处充斥,恶朋友,淫书黄毒,传播“荒唐之语”,无处不在,且将“男女房事,视为乐境”,什么“洞房花烛夜,榜上提名时”等等。历代年轻人,因此而伤身毙命,绝子绝孙者,不可胜数!善良的人,每当谈及而叹息堕泪啊。

 

做为父母,须在孩子十四五岁时,于暗中观察其动静及其嗜好。尤其是对于男孩子,在给他易换衣裤时,密为周视,察有遗精斑渍,即证明“知、识已开”,此时当抓住时机,援引古训,找个合适的机会,跟他明言,把“好色必死的道理”,把“好色已死的人”,详细予以引证,最好把这本“寿康宝鉴”拿给他看。令子弟自知畏惧,起恐惧心,这样即能保养精神,元神不亏。等将来结婚之后,更要不怕烦碎,婉言劝导:父勉其子,婆勉其媳。且急须将“远色戒淫”各书,为媳推荐,甚至讲解,令媳私下规劝其夫。为人父母,万万不可懒于一时,碍于情面,而带来终身的痛苦和遗憾。

 

格言32.◎世间祸殃,属“淫祸”最大。不单单是指“邪淫”,既是“妻、妾欲事”,只要稍微过头,甚至自己独寝,而心想欲事,如此都足以“致疾丧身”,不可不戒!《道书》有曰:“人生,如“欲念”不生,则体内“精气”舒布五脏,荣卫(滋养和保护)百脉。而“欲念”一起,则欲火炽然而“拿撮”五脏,令五脏不安,气血不定,严重者,即受内伤。精髓流溢,从命门宣泄而出。即使精液尚未泄出,而此时“欲心”既动,就像烈火烧锅内之水,火旺而水少,立见消竭。若不知道,停火加水,用不了多久,则“水干而锅炸”矣。“锅”就是指“身体”,这就是“欲念”足以伤身的实据和道理。吾愿:世间人能“有病自疗”,方法简单有效,即:唯有“端正自己的心念,对万事万物起恭敬心,无有丝毫邪思邪念,清心寡欲”而已。

 

格言33.◎年轻男女,新婚之日,欲念正盛,若不知道节欲,纵情无度,往往种下“死根”,得诸疾病和短寿,这一点,确实不可不知,不可不畏。过去很久以前,有一则案例记载:有一学子,仕途之士,婚后赴试。刚刚结婚,兴头正旺。考试期间,孤枕难眠,没等考试结束,就打点行头急赶回家。一日走了一百余里,晚上“二鼓天”到家。其父见状,现愤怒相,说到:“这小子,一定是在外面惹了事,惧怕官府拘捕而逃回家的。”随命令道:“来人!把他给我捆起来,押到仓库去,待到天亮,必用棍杖严刑责罚!”到了第二天天亮了,他父亲不慌不忙,起床后亲自为其松了绑,一句话也不说。此子昨夜初咋到家,心里只想与新媳妇欢娱之事,兴甚浓,没想到,进门之后,突然遭到斥辱,不问青红皂白,给绑押在仓库一宿,恼忿之下,淫意顿消,十分纳闷不解。等到松了绑,也搞不清父亲到底是什么意思!没过多时,传来消息,昨夜与自己一同赶回家来的同学,也是刚刚结婚的,今天早上“过世了,死了!”据说死因是,“走了百里路后,身体疲劳而强行房事,导致“精脱”而死”。这时,该子方恍然大悟,这才真正明白了父亲昨夜为什么会把自己绑押到仓库待了一宿的原因!

 

古代人,把“关怀自己的家人”,称之为“事亲者”。真正的关怀,表现在,“视于无形,听于无声”,也就是,于“无形”中,看到“有形”;于无声无息中,听到惊涛骇浪声(这是察言观色,细微体察事物的一种能力)。事实上,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护和关怀”,可以说,远远超过了这种“比喻”,所谓:“乃真有视听于形声之外者乎”。噫!子女的正常家庭夫妻生活,父母尚且关怀至此!更何况,对于家庭里出来的“履蹈危机,风露侵逼于外,惊恐交战于内的“邪淫不孝”之子”,其令父母挂心和关怀的程度,又要超出百倍不止。为人“子女”的年轻人,若能体察到父母长辈的苦心,并能接受父母和古人的劝导,以父母之心为自己之心,果能如此,则寿康可得矣。

 

格言34.◎黄书云训示:“什么叫“邪淫者”?”

 

答:一者,凡是属于他人的妻子女儿,我用“淫心欲念,邪心邪念”而侵犯他们,我就是“邪淫者”。

 

二者,纵然是自己的妻室,于“非时,非地,非处”而行淫欲,比如,若行淫欲,则危及妻子或自己的生命;或,若在该日行欲,则犯“人神之禁忌”;或,与配偶之体,失交合之正理,即:非正常交合,如口、肛等处;或,该日属“神圣之诞期”。此皆属于“夫妇邪淫”之行。

 

三者,犯以下邪行者,皆属“邪淫者”。

 

第一,嫖娼者。世间娼妓,因她“过去世”所造恶业,今生受报而堕落此行业中,对这些人,我们当生怜悯之心。不能认为“娼妓本来是下贱货”,我可以恣行淫秽,欺辱殴打,任意妄为!这样的“邪淫者”,其损阴德之大,招报应之惨烈,迅速而可怕!古人讲:“诚堪畏惧!”世人当知。

 

第二,“犯幼童,奸处女,乱寡妇,污尼僧者”,这种邪淫人,尤是罪大恶极而“禽兽”不如的人。世间善人,天地鬼神,同所共嫉!“天律”所不容,必当受报,丝毫不爽!世人应当,警惕反省,惧怕果报,谨慎自持,战兢勿犯!

 

第三,乱伦者。此等邪淫者,与“禽兽交合”,乱至伦常,此为口之所不忍言!犯此种邪行者,有两种人,一种是,只有起心动念,而没有身体力行,属“意”造淫罪;另一种人,非但起心动念,而且付诸事实,“身口意”皆造做淫罪。嗟乎!人心之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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