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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宋书-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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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

得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

祫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

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

三十月辄殷祠。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乾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

用冬夏。于时晋朝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

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

乐,且不上胙。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初,永嘉中,

散骑常侍江统议曰:“《阳秋》之义,去乐卒事。”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

末行之。其后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

逌寻详今行汉制,无特祀之别。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至于谅闇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

权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

两端,固宜缘恩而从戚矣。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卷十七 志第七

◎礼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

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

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

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

常在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

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

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

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

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

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

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

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

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

矣。《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

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

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

祀。谨按禘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

《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

称‘天子袷尝,诸侯烝袷。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袷然后时祭,

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

其月各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

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著袷尝也。’昭公

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

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

理尤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

渎’。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

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

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

为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

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

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

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

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

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

‘鸡惮牺,不详。’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

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

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

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

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

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

宗庙也。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

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

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

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

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

“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

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

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

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

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

“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

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

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

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

土,故宜临轩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

岂关太庙?事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

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

《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

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

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

谓事不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

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

《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

文。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

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

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

“《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

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

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

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

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

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

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

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

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

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

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

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

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

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

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

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

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

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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