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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宋书-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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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

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

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

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

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

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

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

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

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

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

追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

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

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

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

为义,所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

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

异数?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

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

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

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

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

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

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

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

祥。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

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

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

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

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

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

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

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

舛。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

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

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

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

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

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

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

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

则知傍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

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

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

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

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

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太始四年,尚书

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

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

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

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

又废乐。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

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

卿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

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

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

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

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

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

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

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

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

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

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

考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

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

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

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

以苇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

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

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既古吊幕之

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

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

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

崩,诏亦停选挽郎。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

载,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

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后,

诸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

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

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

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烦渎无准,

非礼意也。至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

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

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

宁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

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

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

刊于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

“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

虽会赦令,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

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

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

臣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

敬贵妃,应与皇太子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

令建安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母以子贵,经著明

文。内外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

应有笺表。”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

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

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

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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