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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晋书-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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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神,同兆之于四郊,报之于明堂。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或以为

五精之帝,佐天育物者也。前代相因,莫之或废,晋初始从异议。《庚午诏书》,

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礼奉而用之。前太医令韩杨上书,宜如旧

祀五帝。太康十年,诏已施用。宜定新礼,明堂及郊祀五帝如旧。”诏从之。江

左以后,未遑修建。

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

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案

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魏氏常行其礼。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

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

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

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

黄无令。”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

及晋受命,亦有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

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常侍

荀奕、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

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

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加比

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

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

奏可。

《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

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至秦灭学,其礼久废。汉文帝之后,始行斯典。

魏之三祖,亦皆亲耕藉田。

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农,可,令有司行事。诏曰:“夫国之大事,

在祀与农。是以古之圣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庙之粢盛,且以训化天下。近世以

来,耕藉止于数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

今修千亩之制,当与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艰难,以率先天下。主者详具其制,下河

南,处田地于东郊之南,洛水之北。若无官田,随宜使换,而不得侵人也。”于

是乘舆御木辂以耕,以太牢祀先农。自惠帝之后,其事便废。

江左元帝将修耕藉,尚书符问“藉田至尊应躬祠先农不”?贺循答:“汉仪

无,止有至尊应自祭之文。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絺冕,

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宜立两仪注。”贺循等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

后哀帝复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汉仪,县邑常以乙未日祠先农,乃耕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风伯于戌地,以已

丑日祠雨师于丑地,牲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帻迎春于东郊外野中。迎春至

自野中出,则迎拜之而还,弗祭。三时不迎。

魏氏虽天子耕藉,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诸侯耕藉

田百亩,躬执耒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今诸王临国,宜依修耕藉之义。”

然竟未施行。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享先蚕于北郊。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

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命中宫蚕于

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骑常侍华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诸侯亲耕藉田千亩,

后夫人躬蚕桑。今陛下以圣明至仁,修先王之绪,皇后体资生之德,合配乾之义,

而坤道未光,蚕礼尚缺。以为宜依古式,备斯盛典。”诏曰:“昔天子亲藉,以

供粢盛,后夫人躬蚕,以备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训也。今藉田有制,而

蚕礼不修,由中间务多,未暇崇备。今天下无事,宜修礼以示四海。其详依古典,

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明年施行。”于是蚕于西郊,盖与藉田对其方也。乃使

侍中成粲草定其仪。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皇后采桑

坛东南帷宫外门之外,而东南去帷宫十丈,在蚕室西南,桑林在其东。取列侯妻

六人为蚕母。蚕将生,择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摇,依汉魏故事,衣青衣,乘油

画云母安车,驾六騩马。女尚书著貂蝉佩玺陪乘,载筐钩。公主、三夫人、九

嫔、世妇、诸太妃、太夫人及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妇、命妇皆步摇、

衣青,各载筐钩从蚕。先桑二日,蚕室生蚕著薄上。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质

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祠毕撤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皇后至西

郊升坛,公主以下陪列坛东。皇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各采五条,县乡

君以下各采九条,悉以桑授蚕母,还蚕室。事讫,皇后还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

设飨宴,赐绢各有差。

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

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一庙俱徙。乃诏曰:

“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

以重孝享之粢盛。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藉田而报者也。国以人为本,人

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藉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

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大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景侯此论据《祭法》。《祭法》: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

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

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

《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

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

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

无七祀也。案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

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

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

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告》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义也。案《郊

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曰,举社则

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二而

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

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封人所掌社壝之

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义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

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

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

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

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

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

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一如魏制。”

其后挚虞奏,以为:“臣案《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

曰王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则太社

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

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祓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

所尊。以《尚书·召告》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

交,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

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

执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宜定新礼,从二社。”

诏从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

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

载,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来造。”

汉仪,每月旦,太史上其月历,有司侍郎尚书见读其令,奉行其正。朔前后

二日,牵牛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变。执事者长冠,衣

绛领袖缘中衣、绛缘以行礼,如故事。自晋受命,日月将交会,太史乃上合朔,

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挚虞《决疑》曰:“凡救日蚀者,著赤帻,以助

阳也。日将蚀,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严警。太史登灵台,伺侯日变,便伐鼓于

门。闻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带剑入侍。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剑,立其户前。卫

尉卿驱驰绕宫,伺察守备。周而复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礼也。又以赤丝为绳以

系社,祝史陈辞以责之。社,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陈辞以责之。日复常,

乃罢。”

汉建安中,将正会,而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朝士疑会否,共谘尚书令荀

彧。时广平计吏刘邵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尤占水火,错失天时。

《礼》,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日蚀在一。然则圣人垂制,不为变

异豫废朝礼者,或灾消异伏,或推术谬误也。”彧及众人咸善而从之,遂朝会如

旧,日亦不蚀,邵由此显名。

至武帝咸宁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却元会,改魏故事也。元帝太兴元年

四月,合朔,中书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蚀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诸

阴也;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案尚书符,若日有变,便击鼓于诸门,有违旧

典。”诏曰:“所陈有正义,辄敕外改之。”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后复疑应却会与否。庾冰辅政,写刘邵

议以示八坐。于时有谓邵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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